福建省帶薪年休假是怎么規定
對于上班族來說最開心莫過于每年的帶薪年休假了,那福建省的年休假是有多少天的呢?是怎么規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福建省帶薪年休假是怎么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福建省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體現。職工休假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各單位要對職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統籌安排,制定本單位人員的年休假計劃,提早做好工作人員休假安排,保證職工休假制度落實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崗位工作a、b角制度,處理好工休關系,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和休假制度落實。
二、領導帶頭,自覺貫徹。各單位領導要提高思想認識,從切實落實制度、關心群眾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職工的休假制度。領導要增強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三、嚴格審批,明確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在下一年度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時,應按以下要求嚴格進行審批:各設區市及省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省直各單位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干部、職工總數的5%。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的支付審批,按工資基金管理權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補。
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切實負起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責任,保證休假制度落實到位。各機關事業單位在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級人事行政部門反映。二○○八年四月五日
帶薪年休假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08年起施行。
帶薪年休假的制度概述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休息權利,理應是社會保障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勞動者重要權益之一。此項權利可以說是源自憲法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但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卻強調的較少,基本處于被遺忘的狀態。
我國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休假,有利于企業增強職工歸屬感,有利于職工緩解工作壓力,有利于激勵職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完善帶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推動社會保障體系及文明建設等長效機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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