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環境立法規劃
地方環境立法在立法質量方面,各地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地方環境立法規劃,希望大家喜歡!
地方環境立法規劃
地方環境立法——地方環境立法不僅數量多,而且質量不斷提高。在立法質量方面,各地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重點針對大氣污染防治,江蘇省針對長江流域水污染,黑龍江省突出居民生活環境的保護,重慶市強化三峽庫區污染防治,云南省加強高原湖泊的污染治理,陜西省針對石油天然氣開發的環境保護,西藏自治區突出自然生態保護,廣東省針對危險廢物,武漢市針對社會生活噪聲,蘇州市針對建筑施工噪聲,
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地方環境法規和規章。福建、廣東等地還針對環境執法工作的要求,創設了查封、暫扣違法物品等行政強制手段,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山東省以省政府令形式發布了《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江蘇、浙江、上海等地制定了環境保護舉報獎勵辦法,均取得了很好效果。地方環境立法不僅補充了國家環境立法的不足,適應地方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而且還有力地支持了國家的有關環境立法工作,同時為其他地方的環境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鑒。
迄今為止,根據《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9部、自然資源法15部;修訂后的《刑法》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為打擊環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頒布了環境保護行政法規50余項;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200件;軍隊環保法規和規章10余件;國家環境標準500多項;批準和簽署多邊國際環境條約51項。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環境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共1600余件。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更趨完善。
但是,環境法規建設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現在: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態保護、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進展緩慢,如限期治理、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機動車尾氣排放等方面的法規遲遲難以出臺。
本規劃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議》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要求,結合依法強化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需要,提出今后五年(2006——2010)全國環境法規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把我國的環境法規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完成國家環境保護任務,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規劃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嚴格以憲法和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認真落實中央提出的環境法制建設的目標任務,立足全面統籌兼顧和法制統一的原則,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理論聯系實際,加強環境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促進環境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方環境立法規劃目標
根據我國環境立法的現狀和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我國環境立法發展到2010年,必須實現“一個目標”,把握“兩個重點”:“一個目標”是指堅持現有環境法律體系,通過立足我國具體國情與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相結合,通過制定新法和修訂現有法律的結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保障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律體系。“兩個重點”是指在不斷完善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在法規體系建設和立法內容兩個方面,要始終把握重點:
——在法規體系建設方面,要突出重點:通過修改《環境保護法》,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國家環境政策法》,構建生態保護、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在立法的內容方面,要力爭重點突破: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公民的環境權益,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環境稅費改革,企業環保成本內部化,加大處罰力度,強化執法手段,明確民事責任,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強化政府環境責任,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環保政績考核評價體系;規范行政管理行為,建立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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