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的二十三條立法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那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內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澳門基本法的二十三條立法內容是什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澳門基本法的二十三條立法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于國家所有,由澳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政府支配。
第八條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區旗和區徽。澳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澳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互關系
第十二條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的防務。澳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的社會治安。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
第十六條 澳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的行政事務。
第十七條 澳門享有立法權。澳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后,如認為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于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第十八條 在澳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實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政府的意見后,可對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于澳門自治范圍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澳門內發生澳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實施。
第十九條 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澳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二十條 澳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一條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設立機構,須征得澳門政府同意并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澳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的法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須辦理批準手續,其中進入澳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征求澳門政府的意見后確定。澳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澳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澳門居民,簡稱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為:
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出生并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并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并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門出生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門享有居留權并有資格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澳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第二十六條 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七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
第二十九條 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法》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第三十條 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第三十一條 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三條 澳門居民有在澳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澳門,無需特別批準。
第三十四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的關懷和保護。
第三十九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于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四十一條 澳門居民享有澳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
第四十三條 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條 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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