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職人員的報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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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須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 使用公務車輛或按照車改規定租賃車輛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差旅費作為個人福利,實行包干或平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