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論文(2)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論文篇2
淺析企業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摘要:企業法律風險概念出現已久,但是國內對于企業法律風險的研究較晚,本文試圖從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以及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對我國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較為全面的論證與闡釋。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內涵
對于企業法律風險的界定,首先要明晰其概念,當然,風險的概念是首先需要明晰的,理論界對于風險的界定存在多種,整體來講,風險是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是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出現了較大誤差的可能性,而且這種誤差將給與主體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果在預期結果與實際發生結果中存在了一定程度的誤差,同時這種誤差將給主體帶來負面影響,那么就是存在風險的。從上述風險的概念可以延伸出企業法律風險的內涵,即由于企業外部或者其自身法律環境發生的變化,以及相關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導致企業出現消極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風險一般可以分為自然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四種。其中前三種風險的突出表現是不可抗力、市場環境和資金交易,而法律風險則存在著與前三種風險較大不同的表現特征與現象。
首先,企業法律風險引發的獨特性。導致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的引發因素僅僅為法律因素,如法律主體的變化、法律行為的發生以及相關法律現象的出現等。具體來講,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所謂企業外部法律環境,首先是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情況,其次是現行法律、法規的變化,即對應法律、法規的出臺、修改和廢止,以及法律、法規的相應執法情況。與企業的經營有著密切關聯的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實踐執行情況,對企業的經營決策、收益以及戰略目標的制定存在著重要的聯系,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消極的、較大的負面影響,也可能給企業帶來新的發展契機。
(2)企業自身可以有效的控制使用法律效果。如果企業可以積極、合理的應用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期權益,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業績以及收益,反之,如果企業不能有效的使用相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維護自身的權益,甚至是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將會大大降低企業的競爭能力,使企業產生不可避免的損失。
(3)企業或與企業相關主體的行為。所謂這種行為,一般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合同的約定以及相應的侵權損害行為。而對于上述行為做出的主體,即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與企業相關的其他主體,也可以是企業與相關主體共同實施的侵權損害行為。
其次,企業法律風險存的普遍性。
企業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包括企業從設立到企業終止的整個過程,規范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企業不僅要與政府,還要與企業、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關系,這一系列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需要相應的經濟以及法律手段進行規范;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基本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亦需要法律進行規范;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如勞動人事、會計稅費等等,亦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更加需要《消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的規范。從上述所列舉的情況很明顯可以了解到,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以及內部管理行為都與法律、法規的規范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律風險時刻存在于企業經營活動以及內部管理行為中,極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如果企業的任何一種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勢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企業也將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與相應的有形與無形損失。
再次,法律風險出現后導致的結果種類多、層次不同。
法律風險產生后,其可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風險,一般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責任風險,而企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主要風險結果,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經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妨害等民事責任;而行政責任則主要是企業被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照等;刑事責任則是發生在企業或者是企業的相關人員觸犯了刑法或相關的刑事法律規,從收到刑事處罰的結果。
最后、企業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的關聯性。
企業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區別于企業其他風險,但是法律風險卻與其他風險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無論是企業的經營,亦或是企業財務或者人力資源管理等等,其風險與企業法律風險都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性,原因在于這些風險存在著一定的交叉性,各個風險又形成了相互形成與監控的關聯關系,有的甚至是同時存在,如果法律風險控制的很好,那么其他風險誘發的可能性也將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企業整體風險的出現可能性。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
1、企業法律風險評估機制的構建
企業存在著較多、較大的法律風險,上文中對于其特征的分析中,明晰了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企業設立到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企業構建法律風險評估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企業法律風險評估可以分為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企業內部的法務部門可以為其自身進行一定的評估,提出些許法律風險應對的建議,此種機制的建立針對于一般私企較為實踐有效性較高,而對于國企、或者是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其自身出具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書需要進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核,勢必會存在“自身說自身”的不真實問題。外部評估就是企業內部無法務部門或者是企業外聘律師事務所,在企業與外部律師事務所簽訂相關法律服務協議后,律師通過相關資料的搜集與分析,為企業出具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法律風險應對計劃。
2、律師事務所法律評估的優勢。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其亦被稱作“企業風險評估師”,律師不僅可以提示客戶有投資風險、金融風險、競爭風險、合同風險等風險之外,還要能夠及時客戶解決風險。最為有效與關鍵的作用在于提前預測風險、評估風險。如同人的“健康檢查”一樣,企業的風險防范可以避免死亡。企業在支付大成本事后來解決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其效果與在事情發生之前就以較少的花費請律師來預防有著非常明顯的優勢區別。(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冬冬:“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書”,法律咨詢網
[2]向飛、陳友春:“企業法律風險評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百度文庫:“試論中小企業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控制”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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