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論文參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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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論文參考范文篇1
淺析商業銀行賬戶監管業務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摘要:近年來,賬戶監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中間業務品種,既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穩定可觀的存款,又能帶來不菲的中間業務收入,因而日益受到商業銀行的青睞,對其市場份額的競爭也日益激烈。一些銀行為了爭攬此業務,不顧自己的承受能力而盲目承諾,忽視了其中蘊含的巨大法律風險。本文試對近年來賬戶監管業務新出現的法律風險作初步探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賬戶監管;法律風險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代理行為。
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代理監管職責,其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代理人因代理失職或代理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
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 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
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
從委托代理的角度看,代理人的權限、代理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代理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
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 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 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 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 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 審計制度
首先,銀行應當將賬戶監管業務的管理情況納入到銀行內部風險控制評價體系中,確立其評價單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定期專項審計。再次,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最后,一旦出現監管風險,監管人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銀行承擔法律責任時,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當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證據,及時移交給銀行內部的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以尋求良好的法律救濟手段。
參考文獻:
[1]曹士兵.中國擔保諸問題的解決與展望——基于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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