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協議審查認定需要注意什么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以物抵債協議審查認定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物抵債協議審查認定注意事項
一、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及效力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本質乃為債權提供擔保,但難免存在流質(抵)契約之嫌。關于流質(抵)契約,我國擔保法及物權法均采禁止性規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第六十六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實踐中,以物抵債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如“到期不能償還,用抵押物抵頂借款,雙方互不再支付對方任何款項”、“債權人有權以借款額收購抵債的房產”、“債權人收購抵債房屋、欠款自動轉為購房款”等。很少直接訂立流質(抵)契約擔保條款,而是出現一些有爭議的做法,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務發生時或債務到期前,訂立買賣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按原債務價款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轉讓給債權人。即“名為買賣、實為擔保合同”。筆者認為,對以物抵債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應認真審查其抵債的本質,不應簡單以意思表示真實,有對價便認定其效力。
對于上述這種貌似合法的買賣合同的行為,其實質屬于典型的規避擔保法和物權法中禁止流質(抵)契約的行為。可理解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而確認其無效。對于明顯違背禁止流質(抵)契約規定的以物抵債協議,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而確認其無效。對于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以物抵債的約定而要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或對所抵之物主張所有權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及效力
在一起以物抵債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以被告所有的機動車一輛折抵其欠原告的20萬元借款,其將車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車輛的所有權歸自己,并由被告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審理中法院查明,該車輛在訴前已被其他法院的一起債務案件進行了訴訟保全(查封),本案當事人無法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后法官根據雙方的抵債協議出具了調解書,確認該車輛折抵20萬元歸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后該被告陸續有多起以物抵債協議確認案件進入訴訟。當事人在債務已屆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在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該抵債協議的效力如何?
以物抵債,學理稱為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債的關系消滅。對此,我國法律未見明確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系消滅。”其構成要件有四:一是須有原債關系的存在;二是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三是須有當事人代物清償的合意;四是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故代物清償協議為要物合同(實踐性合同),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上述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均明知車輛被其他法院查封,而堅持確認其抵債協議,被告雖已將車輛交付原告,但因車輛屬于特殊動產,未進行過戶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該以物抵債協議不具有對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債權人的效力。根據后續出現的多起以物抵債協議訴訟,本案當事人極有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責任財產、損害第三人利益之嫌。
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將落空,因另案訴訟保全查封的車輛在進入執行程序后將轉入執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請人可直接申請拍賣、變賣該車輛。即使本案原告通過執行異議程序也無法排除執行,因為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也將面臨無法執行的困境。故筆者認為,對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同時,不予確認未實際履行的以物抵債協議也有利于防范虛假訴訟、保護第三人利益。當然,對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并已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后,一方反悔,要求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應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認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可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
以物抵債協議審查認定需要注意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