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不抵債該怎么解決
公司資不抵債該怎么解決
資不抵債指個人或企業的全部債務超過其資產總值以致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財務狀況其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及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公司當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應該怎么解決是人們關心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資不抵債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資不抵債的解決辦法
清償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于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于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并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
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清償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來說,企業是否繼續經營,或者結束經營清算注銷,在不考慮國家政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執法等因素得情況下,主要取決于企業投資者的意愿、決策。但是,企業最終能否繼續經營,還必須受制于以下兩個條件的影響:
1、企業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企業股權、舉借新債償還舊債、債權人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延期償還等方式償還。如果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破產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企業經營被終止。
2、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企業的日常運作。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以舉借新債、吸收投資等方式籌措的現金)來維持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的話,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的經營將自行終止。
所以,資不抵債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同樣受到上述兩個條件的制約。當資不抵債企業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且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的話,企業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如果企業不想辦法盡快扭虧為盈的話,則該企業遲早將會被破產清算。
另外:
1、對于賬面資不抵債的企業來說,由于資產評估增值的影響,企業實際上擁有和控制的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負債總額的。
2、對于資不抵債中的債,還應區分到期債務和未到期債務。由于未到期債務尚未到達償還日期,目前無需償還,因此,在扣除這部分未到期債務后,企業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需立即償還的到期債務的。
當公司達到清償不能或資不抵債時,公司董事會的每一董事都應當負有在一定時間內及時申請破產的強制義務。若董事遲延或不申請破產,則會產生系列法律后果:
董事應當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個人應當對破產界限出現前已存在的舊公司債權人承擔差額損害賠償責任,對破產界限出現后產生的新公司債權人承擔全額損害賠償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情況下股東個人也可能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所以為避免股東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時盡量采取適當的處理方式。
資不抵債的認定
我們可以查閱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就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實踐中,律師介紹該標準是“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需要考慮企業信用、償債能力等因素,同時,我們在計算債務數額時,不需要考慮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債務。
資不抵債要坐牢嗎
如果沒有貪污、行賄受賄、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只是經營管理和市場問題造成資不抵債,不會坐牢,資不抵債的,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破產,如何進行程序申請?
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破產程序需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破產法》第3 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并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監管會審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并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于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
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后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于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于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
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猜你喜歡:
1.背叛絕望語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