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養老金并軌細則
2017年養老金并軌細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并軌政策出臺后,參保范圍包括哪些人?養老保險費如何征繳?個人賬戶怎么支取?基本養老金如何發放?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年養老金并軌細則,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年養老金并軌細則如下
針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并軌后的種種問題,9月14日,我省發布了養老金并軌的相關詳細規定。據悉,去年12月我省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新政策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明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此前未繳的進行補繳。
參保范圍分五種情形
養老金并軌的機關事業單位共分為五種情況,具體是:
1、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3、不納入分類范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4、尚未按照皖發〔2013〕14號文件規定經編制部門批復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5、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范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根據新出臺的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待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繳費至本人退休當月
對于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新規定也分門別類給予了詳細的解釋。對于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是:
對第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
對第二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20%;
依次類推,對過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注: 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
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70周歲以后繼續工作的時間,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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