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8月
南京是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綜合交通樞紐,其經濟也是發展迅速,那么你知道2007年8月的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8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8月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置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包括審批、核準、備案,下同)文件;
(三)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第五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河道、鐵路、管線等其他工程設施。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對申請建設的臨時性建設工程,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縣轄范圍內的個人建房以及單位申請建設的下述建設工程:
(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二)使用原有土地的縣屬以下單位的建設工程,使用原有土地的市屬以上單位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五百平方米的建筑物;
(三)城市道路、縣級以下公路、五級以下通航河道及其橋涵、碼頭;非過境的三十五千伏和三十五千伏以下的電力線,以及不與市聯網的其他管線工程。
個人建房和前款第(一)、(二)項的建設工程如位于縣級以上公路、鐵路、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縣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前應報市規劃管理部門核準。
第四十二條 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區轄范圍內的個人建房以及單位申請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百平方米且符合下述各條件的房屋建筑:
(一)無需劃撥用地;
(二)建設單位系區屬以下單位;
(三)位于現有或規劃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兩側五十米地帶以外,以及城墻、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公路、鐵路、火車站、廣場、碼頭、水源等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以外。
個人建房如位于前款第(三)項所述規劃控制范圍內,區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前應報市規劃管理部門核準。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以外的建設工程。其中用地面積超過三公頃的開發或改建片區,其規劃方案應會同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定;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建筑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紀念性建筑,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要點及規劃方案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擬建范圍的地形圖以及書面申請。規劃管理部門劃定擬建工程的規劃設計范圍或建設位置,提出規劃設計要點。
(二)建設單位報送擬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圖或初步設計圖。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三)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擬建工程的施工設計圖。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個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幢建筑物必須一次申請,審批部門必須一次審批,不得化整為零。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的勘測設計文件必須是勘測設計單位在勘測設計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提供的勘測設計成果,必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范圍及規劃設計要點作為其設計的依據,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接受。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消防、抗震、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供電、通訊、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專業的規定、規范;需專業主管部門審查的,應取得其書面意見。
第四十九條 建筑物的布置必須符合本市有關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間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鐵路建筑的后退距離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五十條 新建城市道路必須同時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內不得開挖;確需開挖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通知規劃管理部門核驗灰線,經核驗簽章后方可開工。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核驗工作,逾期視為通過核驗。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核準的灰線及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施工。
已按規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施工。
第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除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準許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全部拆除;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且不影響交通及四鄰關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須立即拆除。
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驗收。凡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按規定需報送竣工資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1]
第六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應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八條 規劃管理人員持證執行公務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并應如實報告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秉公執法,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五十九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規劃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實施城市規劃、改善城市環境成績顯著的;
(二)忠于規劃管理職守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違反本條例的建設活動,或舉報規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所規定的規劃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核準的施工設計圖進行施工,臨時性工程或應該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屬違法建設。
對違法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根據其對城市規劃所產生的影響,分別給予拆除、沒收、限期改正等處罰,并可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無權、越權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的,上一級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有權撤銷違法審批意見,并做出處理決定。違法審批部門必須執行。
無權、越權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審批所涉及的建設工程,由做出違法審批意見部門的上一級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按照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做出違法審批意見的部門給予賠償。
第六十三條 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由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應用解釋。南京市規劃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南京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施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2日頒布的《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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