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城市規劃條例
贛州,作為江西南大門,是江西省人口最多、區域面積最大的地級市;是有著自己特色的城市規劃,那么你知道贛州城市規劃條例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贛州城市規劃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大家喜歡!
贛州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與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章貢區、南康區、贛縣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贛州蓉江新區)城市規劃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基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及贛州蓉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職權,依法履行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廣播電視、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各項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運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依托信息化技術促進城市管理信息資源互聯互通,提升城市執法效能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的運行服務機制,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推動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社會化、市場化。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文明宣傳教育,弘揚社會公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市容整潔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權對城市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城市管理規定
第一節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理各類專項規劃。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要求,優先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注重保護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等歷史文化遺產和具有典型時代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對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實施下列行為:
(一)改變、破壞外立面或者在外墻面新開門窗,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大小和形狀;
(二)在屋頂、樓道、架空層、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區其他公共區域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下挖建筑物、構筑物底層或周邊地面;
(四)拆除或者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在臨街房屋的陽臺窗戶安裝防盜網、護欄等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且不得超出墻體安裝。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場)地周邊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實體圍擋,并按要求設置公益廣告;
(二)工(場)地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應當硬化;
(三)工(場)地出入口應當配備沖洗車輛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對所有出場的運輸車輛進行沖洗;
(四)裸露的場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的,應當采取降塵措施;
(五)施工工期在六個月以上的,工(場)地車輛出入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同時接入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六)工程車輛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懸掛車牌,保持車身清潔,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七)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對因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綠地等及時修復。
建筑垃圾消納場地應當遵守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的管理規定。
第二節 市政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時間、范圍作業并及時恢復原狀。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驗收移交手續。未移交的,其清掃保潔、排水疏浚、養護管理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產權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上井蓋、溝蓋、雨箅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出現丟失、損壞、移位等情形,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護。
第十九條 禁止在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實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樁、地下管道鋪設等可能危及城市橋梁安全的行為,應當征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要求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設施,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同步下地鋪設管線,并按隱蔽方式設置管線附屬設施,但按照設計施工規范不能下地或者現場不具備下地條件的除外;
(二)地下管線開挖、鋪設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三)現有架空線纜、桿架和控制箱柜等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下地鋪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四)管線設置應當規范,標志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五)管線出現損壞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二十一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的景觀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景觀照明統一啟閉系統,納入統一啟閉系統的,運行費用由財政予以補貼。
第三節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從樓內、車內向外拋撒物品;
(三)對飼養的寵物排出的糞便不及時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五)將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清掃、放置到垃圾收集設施以外的公共場所。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安全牢固、整潔美觀、內容健康,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設置門店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門店招牌的日常維護,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散發印刷品,懸掛商業廣告。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的樓道,城市道路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及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噴印標語、廣告。
第二十六條 禁止機動車通過高音喇叭發出噪聲或者大型車身視頻影響交通等方式在城區道路開展巡回商業廣告宣傳。禁止在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采取敲鑼打鼓等形式開展流動宣傳促銷活動。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攤點經營者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內設攤經營,并自備清掃工具、容器,及時清掃、收集其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城市臨街門店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保持門前環境整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道堆物、作業,超出門窗、外墻經營;
(二)占道設置和擺放燈箱、桿架、宣傳品等。
第二十九條 承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灰漿、預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裝流體物品,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并采取密封、包扎、覆蓋措施。
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裝車載定位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
(二)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
(三)按照核準的運輸線路、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三十條 城區養犬,應當遵守犬類管理相關規定,依法進行登記,并對所養犬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采取束犬鏈等約束性措施。養犬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節 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中的歌舞、游藝等文化娛樂場所,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或者進行商業宣傳;
(三)在公園、廣場、街道等公共場所組織廣場舞等娛樂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等設備時,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對居民生活和公共環境的干擾;
(四)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生活;
(五)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
(六)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期間禁止在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域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室內裝修活動,但搶修、搶險作業或者特殊需要并依法經過批準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區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安裝油煙、廢氣凈化等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煙達標排放。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城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在允許燃放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要求操作,保障周邊人員、建筑、物品的安全并及時清理燃放廢棄物。
禁止在城區燃放孔明燈。
第三十五條 安裝、使用空調器等電器的室外設施應當避免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禁止在建筑物內部的過道、樓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裝空調器的室外機。
沿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器室外機,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的距離不得低于2.5米。
第五節 綠地水域管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園林綠地等公共場所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摘花果,攀折、砍伐樹木,損壞綠地;
(二)攀爬、污損園林雕塑等景觀設施;
(三)種菜、取土、焚燒;
(四)行駛、停放車輛;
(五)其他破壞城市園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公園水域游泳、垂釣。
禁止向城市公園水域投放對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動植物或者實施水產養殖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實施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禁止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違規取土,搭建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禁止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蔬菜等植物。
第六節 停車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在城市道路、公共區域、建筑退讓紅線區域范圍內施劃公共停車泊位,在建筑退讓紅線區域范圍內施劃公共停車泊位的,還應當征得產權人同意。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區域及建筑退讓紅線區域范圍內設置停車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公共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在公共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樓、賓館酒店、大中型商場、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將城市公共停車泊位、停車場的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實時公布停車信息。
第四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停放在公共停車泊位的車輛應當有序停放,保持外觀整潔,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七)其他依法確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與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使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有關單位不得再行使,但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對城市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原則上實行屬地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級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管轄。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由市級城市管理部門查處。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其他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城市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城市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其他部門和單位查詢、復印檔案等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標準,結合城市管理執法所覆蓋的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等因素,合理配置執法人員。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后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全國統一制式服裝,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公正文明執法。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執法記錄儀等設備,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并歸檔。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主動公開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城市管理部門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有權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請求國家賠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已查封的違法施工現場,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對其停止供水、供電,但不得影響其他居民的用水用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設置實體圍擋,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安裝,逾期未安裝的,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范圍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采取臨時防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及時維修、更換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批,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糾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未糾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先行拆除。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違法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組織者,可以沒收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拒不停止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工具,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未按規定清掃、收集其產生的廢棄物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臨街店面經營者超出經營場所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堆放貨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密封、包扎、覆蓋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及時清理燃放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理,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防洪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區域及建筑退讓紅線區域范圍內設置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用于收費等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損毀、拆除公共停車泊位及附屬設施,或者在公共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停放在公共停車泊位影響市容環境超過七日的車輛,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駛離;逾期不駛離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將車輛移至其他場所,并告知車輛所有人申領,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贛州城市規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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