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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律師的黑龍江省職稱論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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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資深律師們起初所接受的傳統執業 教育 ,突出強調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為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維護全體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服務的,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的關于律師的黑龍江省職稱論文,謝謝你的閱讀。

      關于律師的黑龍江省職稱論文篇一

      試論律師的誠信義務

      論文摘要

      在我國現今的法治環境下,律師已由“國家的 法律 工作者”一變而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這一 社會 角色的轉換,要求我們更多地關注律師在私權領域中的社會功能與社會作用,進而在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尋找新的價值契合點。而筆者意在指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權利保障中的“帝王規則”,其在調整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平衡雙方的利益需求等諸方面,定能起到基礎且持久性的作用。時至今日,將誠信原則由律師執業的一般道德要求提升為律師執業所必須恪守的法律準則,符合社會 發展 的客觀需要。本文從古今中外的各種民法典中的有關誠實信用原則條款的 分析 。講述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和應具有的 內容 以及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闡明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原有的三項功能和律師的社會功能。指出了誠實信用應是律師職業的基本準則,具體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一是誠實信用是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二是誠實信用是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三是誠實用是民法代理規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同時又指出根據我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關于律業執業的相關條款,其實律師 法包含著誠實信用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這一內容。

      [關鍵詞] 律師 誠信 義務

      英國法學家亨利·布魯厄姆①在1820年講過這樣一段話:“辯護士出于對委托人的神圣職責,只要受理該案就只對他一個人負責。他須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護委托人,使他免遭傷害,減少損失,盡可能地得到安全。這是他的最高使命”。

      筆者認為,在律師的責任與功能定位由國家、集體本位向當事人本位轉化的今天,布氏上述言論中所蘊含著的某些積極的成份,是足可以引之為鑒的。我國資深律師們起初所接受的傳統執業 教育 ,突出強調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為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維護全體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服務的,律師不應當受當事人意志約束,不能幫助當事人規避法律的制裁,更不能以忠實于當事人為由面遷就當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和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趨深入,律師的社會作用和社會地位日漸突出,在此情況下,進一步研討律師如何更好地服務于當事人已成為一個切實且正當的課題。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說

      ①戴維·M沃克:(M)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社會與 科技 發展 研究 所釋,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P114頁。

      所謂誠實信用,是市場 經濟 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隱約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 規律 的要求。在 歷史 上,誠實信用這一道德規則,曾長期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到了19世紀末,毫無限制的契約自由和自由放任主義已經造成種種弊端,以致各種社會矛盾空前激化,經濟危機更加頻繁和深重,社會經濟生活動蕩不堪。為了協調種種社會矛盾和沖突,立法者開始注重道德規范的調整作用,將誠實信用等道德規范引入法典,成為近 現代 民法的重要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法律吸收道德觀念,始于羅馬法。古羅馬的立法者在簡單商品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前景下,日漸覺察到無論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如何嚴密,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有規避之法。于是在羅馬法中規定了所謂的誠信合同,確認了一般惡意抗辯訴權。這一規定對后世各國民法產生了深遠 影響 。《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從而在合同關系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誠實與信用,并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從而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債法領域。《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信用為之。”一舉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范圍擴張及于整個民法領域。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

      具體到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與律師的社會功能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各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誠實信用原則的目標,是要在這兩重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國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三項功能:其一,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凡一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兼顧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社會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為符合于誠實商人的標準,只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構成違法。其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之結果,可創造、變更、消滅、擴張、限制約定之權利義務,亦可發生履行拒絕權、解除權及請求返還之拒絕權,更得以之為撤銷法律行為或增減給付之依據,或成立一般惡意之抗辯。其三,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進行法律解釋時,必須受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始能維持公平正義。此系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解釋上的功能。此外,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備,而為漏洞補充時,亦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準則予以補充,其造法始不致發生偏差。

      (二)律師的社會功能

      功能一詞,在現代漢語中的含義為事物或 方法 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律師的社會功能,應當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律師業對社會所承擔的職責。從古雅典的辯護士到古羅馬的保護人,從中世紀的僧侶律師到近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律師自產生起就在社會生活中擔當著法律居間人的角色,保護個體權利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使其能夠與過分膨脹的強大的國家權利機構相抗衡。

      律師業的職業特征是律師以其專門知識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律師業就是以律師的專門知識為社會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服務業。律師業不具有任何國家機關的屬性,律師也不是行使任何國家管理職權的公務人員,律師對社會提供法律幫助是以當事人的聘請和委托為條件并以律師個人名義進行工作的,其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實現國家的職能,所以他的活動不帶有“執行公務”的性質。在律師業務活動中,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他只服從法律,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意志的束縛,在同司法機關的關系上,他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正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促成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的審判。因此律師業是一各獨立性和自主性很強的以法律業務為內容的社會服務業。律師業的這種職屬性,決定了它以維護社會正義和人民權益為使命,從民間性質的“用法”的角度來促進國家真正走向法治。這就是律師業的社會功能。

      三、誠實信用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

      隨著社會經濟、 政治 的發展,國家頒布的法律規章日益增多,內容也日趨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條文的激增,使當事人普遍認識到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參加訴訟將是十分艱難的,而依靠律師代理進行訴訟就要輕松得多,也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權益。與此同時,委托人又擔心訴訟權利被律師所濫用,或因律師怠于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適格而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被譽為美國當今最好的辯護律師之一,哈佛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艾倫·德肖微茨(ALAN M·DERSHOWITZ),在其《最好的辯護》一書中講到:“選擇最好的辯護律師要注意的首要大事是,確切弄清楚該律師是一心一意地為委托人尋求最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尋求其他人或自身的利益(如沽名釣譽,追求知名度,希望樹立不偏不倚的名聲,或指望借此與檢察官達成某種默契)”。②

      (二)誠實信用是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

      現代意義上的道德,是指社會用以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人們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生活,必然會產生各種矛盾和 問題 ,這就需要有一定的規范或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道德就是以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等概念來評價人們的各種行為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和傳統而發生作用。

      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具體、明確、針對性強的特點。恩格斯說:“每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③每個行業之所以會有其特定的職業道德,主要是由于種種職業中同行間的人際關系及其與該行業外他人的關系都具特殊性,因而應當有調整這種特殊關系的特殊道德準則,作為社會道德在特定職業內的補充。職業道德就是一定社會的道德原則和規范在職業行為和職業關系中的特殊表現,是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道德規范以及應當具備的道德觀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質。由此可見,律師職業道德就是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

      ②艾倫·德肖微茨:(M)最好的辯護,唐交東繹,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P480頁。

      ③(M)馬克思、恩格思選集第3卷,P134頁。

      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的社會職責,國家法律賦予律師特有的職務權利。因此,社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對其他職業更為嚴格。同時,從律師職業的本職特點來看,律師進行職業活動具有高度以的自主性,即律師的職業活動與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員不同,他不是履行國家的職權,而是在委托和委托人授權下,依據法律和事實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依法執行職務,并不依附于任何機關和個人,甚至也要獨立于當事人。律師職業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師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方面所擔負的重要責任,要求律師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能認真誠實地對待自己的職務,采取與自己的職業地位相稱的自律行為。社會的要求和律師的自律要求逐漸演進、不斷發展,形成了律師的職業道德,造就了影響律師職業最重要的規則。

      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該條便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應恪守誠實信用的道德規范的規定。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貫穿于提供服務的全過程。

      首先,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即應有善意的心理狀況,是真誠的承諾將為當事人提供服務。此前,他應對當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清晰的理解用準確的把握,自己是否有能力勝任該項法律事務;律師還應對該法律事務的工作量作出預計,保證自己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去辦理該項法律事務。而不能不顧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安排,對當事人的委托來者不拒,作出自己無法兌現的承諾;更不能惡意地欺騙當事人,騙取當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辦理法律事務。

      其次,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自覺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諾言,積極主動地完成法律事務的方方面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誠實信用還要求律師在辦理委托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不擅自撕毀、中止合同,解除委托, 以免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以及不濫用委托人授予的權利,不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圍從事活動等等。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勤勉服務。律師應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處理法律事務,必須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維護其委托人的利益,必須盡最大努力熱忱地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律師并應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以使每一法律事務都能得到適當處理,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全維護。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有效率地工作,不得拖延。委托人的利益常受時間的推移及事態的變化的影響,有時能否迅速、及時地處置往往就是案件勝敗的關鍵。比如,由于律師延誤了起訴作用,超出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勝訴的可能性就毀于一旦。而即使委托人的利益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影響,不適當的拖延也會引起委托人不必要的焦慮和削弱對律師的信心。總之,“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當事人的利益應無延誤地得到維護。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恪盡職守,不得敷衍馬虎。律師對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應是急委托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充分體現委托人的保護人的身份角色。對每一法律事務做精心的準備是律師盡其職責的出發點,而不能以自己是該領域的行家老手而疏忽其事,在采取每一行動前都應深入的調查,周詳的論證,嚴密的計劃,而后審慎地付諸實施,對各種有利不利因素都采取正確的對策,務使每一法律事務都得到圓滿的處理。

      律師縱然是法律的專家,但如未能盡其職責,必使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滿意的維護而遭致詬病,因而律師應恪守誠實信用盡職盡責的職業道德。

      (三)誠實信用是民法代理規則確定的法定義務

      在 現代 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十分活躍,在私法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今日私法學已由意思趨向于信賴,已由內心趨向于外形,已由主觀趨向于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趨向于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個人本位趨向于 社會 或團體本位。在這種趨勢的 影響 下,誠實信用原則日益受到重視,乃是順理成章之事”。④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基于律師的職責和當事人的委托,形成服務與被服務,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這一關系是平等的民事 法律 關系。

      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原則同樣適用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現代民法代理規則確立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所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關于代理權的行使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為自己服務,是基于對該代理人知識、技能、信用的信賴。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合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代理權

      代理制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設,被代理人設立代理目的,是為了利用被代理人的知識技能為自己服務,代理人的活動是為了實施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他自己的利益出發,應謹慎、勤勉、忠實地處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務,以增進被代理人的福利。

      代理人應謹慎、勤勉地行使代理權,代理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代理事務,使被代理人設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損失的,由代理人予以賠償。

      ④江平:(M)論新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引自(M)江平文集, 中國 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P467頁。

      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忠實報告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代理事務處理完畢后,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執行任務的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過程中,應盡保密義務,對于其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們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損失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⑤

      2、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誠信原則亦會適時成為代理行為的制度屏障,概言之,這一原則會對下述代理行為構成有效阻卻:

      其一,自己代理。所謂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一個人實施。由于交易皆是以對方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難避免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予承認。

      其二,雙方代理。又稱同 時代 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民事行為的情況,所謂“一手托兩家”。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一個人同時代表兩種利益,難免顧此失彼,因此,對于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應不予承認。

      ⑤《民法通則》第66條第三款。

      綜上,誠實信用雖說是市場 經濟 活動中自發形成的道德準則,但在其被立法者規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后,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則,而是躍升為一項法律規則了,我國律師法雖未明確將誠信原則納入法律條件,但《律師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而《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和紀律規范》第八條則明文提到了“律師應當誠實信用、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由此,可以推知,誠實信用作為基本的行為規則,是為律師法的立法主旨所默許了的。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執業人員,肩負著維護社會正義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使命,基于與委托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應當切實地認識到:誠信是律師對當事人的法定義務。

      參考 文獻

      1、任繼圣主編:(M)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

      2、劉景一主編:(M)律師法實用問答,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3、張耕主編:(M)律師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梁慧星:(M)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于梁慧星主編的《民商法論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版。

      5、寇志新主編:(M)民法學,陜西出版社1998出版。

      6、王利明主編:(M)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7、徐國棟:(M)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8、(美)艾倫·德肖微茨:(M)最好的辯護,唐交東譯,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江平:(M)江平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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