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職稱論文發表
律師是以維護法律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的職業,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江蘇省律師職稱論文,希望你們喜歡。
江蘇省律師職稱論文篇一
律師法應凸現律師神圣使命
內容 摘要:維護人權,實現 社會 正義,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是律師的神圣使命。律師作為社會法制體系的重要力量,從誕生伊始,就擔負起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 法律 的正確實施,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律師法和律師的行為準則都作為相應規定。對正義的追求是人類社會永恒的目標。不少學者主張律師應由正義而非當事人的利益來引導的。參與 政治 生活,對民主進程加以推進是法律人的職責。而律師在法制體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最了解法律規定的不足,最貼近民眾,參與國家法制建設,充分發揮律師在國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動法治進程,律師 職業是社會民主制度的捍衛者。在 中國 整個社會產業結構中,律師業已 發展 成為一個獨立的產業。律師業的產業化,意味著會出現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傾向,意味著律師執業商業化已不可避免。執業律師樹立和保持使命感意義重大。在律師法中明確規定律師的使命和律師的社會作用是樹立和保持律師使命感的法律保證。律師的使命決定著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作用,也使律師職業變得光榮和崇高。
關鍵詞:律師法 維護人權 實現社會正義 促進法治
律師是法制體系中的重要力量
追溯 歷史 ,我們可以看到,公平和正義一直以來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在拉丁文中,jus的語義不僅是指國家法律意義上的“法”,也兼指“權利”、“正義”、“公平”。在西方國家法院的標志也多為正義之神一手持利劍,一手托天平,象征其司法的目標是懲治邪惡,實現公正。漢字中的“法”字,古代寫作“?”,它的左邊從水,意為公正得象水一樣平。右邊是“?”下加一個“去”字。“?”同豸音稚,是神獸獬豸,“去”字象征獬豸用獨角觸去不直。無論是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還是法官通過自由心證對案情加以評定,人們都期望作為解決糾紛和沖突的最終救濟手段的司法活動,能夠作出一個公正的裁判。封建社會末期,一些資產階級啟蒙家和思想家如洛克、里爾本、孟德斯鳩等無情地抨擊了封建社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出“天賦人權”、“主權在民”、 “平等、自由、博愛”等新思想,賦予被告人辯護權,并允許他委托他人辯護,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為此法國著名思想家伏爾泰提出了在審判中廣泛實行辯護的主張;十七世紀,英國小資產階級政黨平均主義派在其《人民約法》宣言中提出了“被告有親身辯護或者請人辯護的權利。”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強烈反對糾問式訴訟,認為應該給被告人以辯護權。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狄德羅、孟德斯鳩等思想家也都提出:在訴訟中必須用辯論式代替糾問式。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有權請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自己辯護。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資本主義各國都用憲法和法律肯定了辯護制度。1679年《英國人身保護法》首次明文確立了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承認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訴訟中享有法庭律師為其辯護的協助。同年頒布的法國憲法也規定了在整個刑事訴訟中“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辯護人的幫助”1808年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又將辯護制度系統化。辯護制度成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追溯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律師職業在古羅馬奴隸奴隸制時期得以產生,不僅僅因為古羅馬的原始商品 經濟 發達,律師的活動迎合了貿易參與者??奴隸主階層的需求,彌補了法律的不足,有利于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還因為當時辯論式的訴訟結構,使律師的介入有了可能。當然在辯論式的訴訟結構下,能言善辯又精通法律的律師的介入,對于訴訟結局的 影響 是不言而喻的。律師職業從誕生伊始,就擔負起了雙重的使命: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律師法和律師的行為準則都規定了,律師維護社會正義的使命,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日本律師法第一條規定了“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韓國辯護士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士以維護基本人權和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香港大律師執業行為守則》第6條(b)款規定,:“大律師不得在執業或其他場合從事任何使本人或大律師專業蒙受不良聲譽或妨礙司法公正或不誠實的行為”。
律師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 現代 司法中,公正乃是一個永恒的主題,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規定:“人人于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經過平等不偏且公平之聽審。”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時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該條的第14條第3項規定:受刑事指控的人“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辯護并與自行擇定的律師聯絡”(乙目):“出席受審并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必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丁目)。公民權利公約規定的司法準則,總的精神是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公民權利公約》制定后,聯合國大會及其所屬組織還通過了一系列有關法律文書,規定某一方面的準則。其中關于保證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有:《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的有效執行程序》、《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以及《關于公正審判和救濟的權利宣言草案》等。這些法律文書強調: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并將此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和法律之中。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并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檢察官的職責應與審判職能嚴格分開,注意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關情況。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并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如果他無力支付費用,可以免費。
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并要求“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在構建司法公正的制度體系中,律師作為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執業人員,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如《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制訂是:“鑒于世界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申明決心創造使正義得以維持的條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國際合作以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鑒于《世界人權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由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聽證的權利以及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進行辯護所必要的各項保證。鑒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宣布了在不無故拖延情況下受審的權利以及由依法設立的合格、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聽證的權利。鑒于律師專業組織在維護職業標準和道德,在保護其成員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權,在向一切需要他們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在與政府和其它機構合作進一步推進正義和公共利益和目標等方面起到極為重要作用。”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并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于何種原因。” 要求“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 分析 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那么在司法活動中,律師應如何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正呢?律師進入訴訟不可避免地要和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發生聯系。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其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通過辯護使法院能夠聽取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兩方面的意見,全面了解案件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決,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罰當其罪,從而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通過辯護,促使有罪的犯罪行為人認罪服法。通過辯護,律師宣傳法律知識,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通過幫助當事人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對于審判機關的不當訴訟行為,及時發現并提出糾正意見。并從不同角度提出事實材料和意見,可以使審判人員及時聽到關于事實的不同評介和關于定案的不同判斷,從而及進矯正不正確的認識,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同 時代 理律師還能在具體案件的訴訟中及時 教育 當事人“守法講理”,不至于提出不合法、無道理的主張和要求,使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案件得以公正解決。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律師的執業前,都要進行宣誓,其宣誓的誓詞多是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公正。意大利律師宣誓使用的誓詞是:“我宣誓,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和維護國家利益,我一定公正無私,認真努力地履行我的職責”(1953年11月27日法令第12條)比利時律師宣誓的誓詞是:“我宣誓,忠于比利時國王,遵守比利時憲法和法律,尊重法院和政府,并在執業過程中恪守公平和正義”(司法法典第429條)希臘律師宣誓的誓詞與國家公務員宣誓的誓詞相同:“我宣誓忠于國家,遵守憲法和法律,并認真必行我的職責”(國家公務員法第59條。)法國1982年6月15日第82~506號法律規定的誓詞是:“我謹以一個律師的名義起誓,我一定嚴肅認真、公平正直地執行職務。”不僅律師執業的宣誓、律師的職業道德的明確規定了律師在訴訟中對于實現公平正義負有責任,同時律師在訴訟中的不當行為會受到紀律懲戒并承擔責任風險。此外,還有可能會受到司法上的制裁。
對正義的追求是人類社會永恒的目標。不少學者主張律師應由正義而非當事人的利益來引導的。美國著名學者西蒙地主張,因為律師業務活動包括“個人立法”――通過個人活動形成法律――律師就有義務把他們的行動與公共目標和利益以及正義統一起來(p.2)。然而,在現實中,絕大多數案件都在法庭之外不經司法監督而解決,多數法律工作都是和解性而非訴訟性的。結果,法官們很少能完成在 目前 倫理體系中我們所期望于他們的任務:即參與考慮到第三方或公眾關心的事務的決策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維護社會正義的使命就需要參與這些事務的法律人來承擔,律師則是其中重要的力量。
律師推進 社會 法治責無旁貸
在 現代 國家和社會生活強調法治,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 的創制、實施和 發展 離不開人的能動作用,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法律教師等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載體,法治社會的中堅力量。對于法律人來說,法律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這不僅僅因為他們靠法律為業,法律的命運直接決定法律職業者的命運,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權威是法治社會的根本標志!參與 政治 生活,對民主進程加以推進是法律人的職責。而律師在法制體系中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人所不能替代的。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最了解法律規定的不足,最貼近民眾,參與國家法制建設,充分發揮律師在國家立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動法治進程。 目前 我國律師先后對《行政許可法》,《環境 影響 評價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中國 電子 簽章條例》,《法律援助條例》和《民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全國律協已和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建立了固定聯絡渠道,法工委將把起草和審議的法案送交全國律協征求意見。全國律協還積極配合中央關于在中介機構中選拔優秀分子參政的政策調查 研究 ,將全國范圍內的優秀律師推薦給中央統戰部,以增加律師參政議政的份額和機會。現已有一大批律師擔任了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央統戰部也已正式將全國律協作為固定聯系單位。
律師為權利而斗爭
權力制衡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它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標志、尺度和試金石。律師這樣一種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過一種民間的力量去制衡。世界各國都把律師包括律師的制度、律師職業看做是社會民主制度的捍衛者。在日本,《律師法》第一條規定,“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在實踐中,日本律師維護律師的神圣使命,演繹出許多律師自告奮勇挺身而出,為正當權利受到恣意的權力行使的踐踏,而自身又不具備反抗能力的人進行代表的經典案例,
“英國律師在尋求法律改革方面起著主導作用,而美國律師卻沒有起到這樣的作用”。這是在一百多年以前一位名叫布賴斯的美國律師在批評律師形象,反省自己的時候說的話。
20年以后,又一位美國的著名律師叫做路易斯??布蘭特斯又進一步發揮了布賴斯的觀點。他說:實際情況是目前律師沒有取得他在75年或者50年前已經獲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機遇,也不是沒有機會,而是由于有才能的律師沒有獲取財富和人格之間的獨立地位,并且為了制約兩者任何一方面的不平衡,因而在更大程度上他們變成了、他們允許自己變成了大財團的附庸,即金錢的附庸,忽略了自己利用權利來保護人民的義務。
律師以其法律專長及才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公民的權利被權力或他人侵犯;律師以其法律專長及才能,能監督權力依法獲得、依法行使。因此,律師制衡權力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律師法中明確規定律師的社會使命和社會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律師的使命和作用,律師的地位才有可能真正得到提高,律師的作用才有可能充分發揮,律師的使命才有可能真正實現,而律師的使命感才有可能真正樹立和保持。
律師在實現為他人權利而斗爭的同時,也在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
近年來,中國已先后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規約,并不斷加強與人權有關的法治和司法建設。中國律師應在保護人權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商業化社會堅持律師的使命意義重大
在律師業的演進史上,律師對社會 歷史 的進程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進入商業化社會后,律師這方面的作用在逐步衰弱。1875年,在美國律師協會第一次會議上美國的一位著名的律師叫做吉爾頓有一句名言,他說:“先生們,勿庸置疑,我們中間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看不到這樣的一個事實,即在本世紀的最后的25年里,我們律師的地位、培訓、 教育 和道德都存在著嚴重的衰落趨向,該協會所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把律師職業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準。如果律師事務所僅僅變成了一種掙錢的 方法 ,一種盡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風險的掙錢方法,那么律師就墮落了。如果律師事務所僅僅是一個試圖打贏官司,并且通過向司法機關走后門而打贏官司的機構,那么這一機構不僅墮落而且腐敗了。”
盧幫(Luban)批評說,美國的律師“一心想著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毫不關心正義的實現”在美國律師協會反復宣揚著職業的觀念,開展著“反商業主義”的運動。近來日本的司法改革運動中,日本律師對于把自己的工作定義為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議或從事代理等服務以獲取對價的想法,存在著強烈的抵制情緒。在專門從事 經濟 法律實務的律師今后會成為日本律師業務之核心的情況下,人們擔心作為日本律師立身之本的律師法第一條的理念也會受侵蝕。
在中國整個社會產業結構中,律師業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產業。律師業的產業化,意味著會出現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傾向,意味著律師執業商業化已不可避免。“天下熙熙皆為利來”是人的本性,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律師必不能脫離這個現實而求個人的生存與發展,這是一個事實。但是,這不是全部事實,律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律師不僅是經濟人,還是政治人,是聯系國家法律和現實社會的橋梁,是當事人個人訴求與國家法律之間的對接點,是國家法律的宣諭者和實踐者。對此,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指出,律師專業組織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們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及與政府和其他機構合作進一步推進正義和公共利益的目標”,在商業化社會,執業律師樹立和保持使命感意義重大。
在律師法中明確規定律師的使命和律師的社會作用是樹立和保持律師使命感的法律保證。律師的使命決定著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作用,也使律師職業變得光榮和崇高。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充分體現了法律服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的作用,突出了法律服務對于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地位,顯示出中國律師事業的發展正迎來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任重而道遠。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一,中國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法學家一道站在當代中國社會改革的前沿,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探索者和實踐者,并且對于社會政治進程有著越來越強的使命感和參與意識,有著實現正義、維護公平公正與改進社會現狀的使命與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做律師,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還應是一種抱負,律師也不僅僅是精通法律之人,還應是行走著的法律,是理性的化身,體現著一種蘊涵于規則之中的對于人類的同情心和對于正義的執著。
我國律師履行使命的現實障礙
現代律師制度源于西方,中國古代雖然存在一些類似現代代理和辯護現象,但始終沒有產生現代意義的律師及律師制度。直到清末,才從西方引進了律師制度。但古代的鄧析助訟、訟師的活動,在人們心目中留下的影響則是“挑詞架訟”,敲詐勒索、坑騙當事人,深為百姓痛惡,也為統治階級所不容。中國的傳統文化并沒有把它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作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職業,甚至還還要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師這一職業并未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支持。而“官本位”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身為“法律平民”的律師得不到應有尊重,律師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建立市場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介組織的律師業,投身到市場經濟中,發揮律師作用的同時,過濃的商業氣息不呆避免地會損害律師履行自己的使命。此外,律師職業的倫理規范的不完善,一些律師自身不能嚴格自律,行業協會的管理缺乏依據,也造成了律師使命的履行缺乏廣泛的社會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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