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協作關系談旅游業的宏觀調控論文
旅游業在我國的發展歷史較短,但增長速度十分驚人。由于旅游經濟的增長受限于資源條件、客源市場、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地域經濟結構等一系列自然人文因素,使旅游經濟的發展在時間空間上呈現出非均衡的特點。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從經濟協作關系談旅游業的宏觀調控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從經濟協作關系談旅游業的宏觀調控全文如下:
【摘 要】旅游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國家對旅游業的宏觀調控權是由各級政府和政府各個職能部門行使的。這就涉及到在對旅游業的管理和調控的活動中,各個管理主體的之間的管理協作關系,管理協作關系的好壞和直接影響著宏觀調控的效果。2014年的十一黃金周期間,旅游業發生的一系列不良現象反映出了我國旅游業的管理主體之間的協作關系仍存在不少的問題,需要通過加強立法、建立協作機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自《旅游法》頒布以來,旅游業的亂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整治,旅游業市場顯示出了新氣象。國家對旅游業的調控開始有法可依,并且更有組織性和目的性。2014年的國慶節,是《旅游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二個國慶黃金周。雖然《旅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旅游業的發展開始走上法制的軌道,但是旅游市場上還是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現象:首先是節前,國內各景區開始了新一輪價格調整浪潮,許多景區價格過百的門票讓游客難承受。而旅游局對此的回答卻是價格調控屬于發改委的職權范圍,他們對此“沒法管”;
面對游客投訴的南寧黑導游問題,旅游質量監管所的回答是他們“對非法經營者不予管理”;五臺山景區對游客反映的高價特色菜的回應是“價格屬于市場調節”,言外之意是價格問題不屬于國家對旅游業的調控范圍。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歸根到底是因為旅游業的管理主體之間的協作關系出現了問題,以及管理主體對自身職責定位的模糊。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除了加大旅游業的調控力度,還需要管理主體之間明確責任、加強配合、完善經濟協作關系,才能使調控效果達到最優。
一、旅游業調控中經濟協作的必要性分析
經濟協作是經濟主體為達到共同追求的目標而開展的各類合作。旅游業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行業,從管理上涉及各個行政部門,從內容上涉及各個行業。因此,旅游業主管部門需要與其他部門加強協作,互相配合,才能使得宏觀調控發揮最大效果,達到調控目的。
(一)旅游業的綜合性和跨行業性決定了其調控與管理上的復雜性。單靠旅游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不但遠遠超出了其能力和職權范圍,管理效果也會大打折扣。例如,旅游業主管部門對某景區進行整頓,如沒有物價部門的配合,票價問題就不好處理;沒有工商衛生部門的配合,景區餐飲業的管理難度就會顯著增加。因此,多部門的配合才能使旅游業管理調控真正發揮作用。
(二)調控效果最大限度發揮的要求。例如,國家想要扶持某一旅游行業的發展,需要財政部門予以財政補貼、工商部門予以政策支持、旅游主管部門發展方針指導等等,只有這些部門的互相配合,才能實現調控效果的最大化。
(三)多部門協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雖然現代的經濟管理是分工明確的管理,但是涉及交叉領域的管理時,需要各個職能部門的密切協作,才能夠提高辦事效率,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強調效率的經濟制度,因此協同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二、我國旅游業調控在協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旅游業調控的目標在于實現旅游資源優化配置,促進旅游業的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此,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各司其職,緊密配合。但是實際中我國旅游業調控的現狀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部分調控部門對本部門的職責不明確。例如南寧旅游質量監管所對“黑導游”的回應,稱其只管理“合法經營者”,無權管“非法經營者”。職責不明會導致調控領域出現真空地帶,不利于調控工作的展開和調控效果的實現。
(二)各個調控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旅游局、發改委、工商局等主要旅游業調控部門“各自為政”,僅關注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情。這就導致這些部門在諸如門票價格等很多事情上的相互推諉和在一些“有利可圖”的利益爭奪。
(三)旅游業調控相關基本法律缺失。目前我國有關旅游調控的法律規定只有《旅游法》第四章的旅游規劃和促進中有一些基本規定,缺乏旅游業調控部門互相協作的規定。同時缺少像美國《國家旅游政策法》和日本《觀光基本法》等有關旅游業調控的專門的基本法律,
(四)監督不力。目前我國對旅游業調控的監督存在缺位,同時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也缺乏有效的相互監督。
三、對目前問題的對策
(一)盡快出臺旅游業調控的基本法,使得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有法可依。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都制定了旅游業調控的基本法。以日本為例,日本在1963年以東京奧運會為契機,制定了《觀光基本法》,后在2007年修改后更名為《推進觀光立國基本法》。該法中明文規定了國家各職能部門在實施旅游政策時應互相協調,同時還規定了國家與社會民間團體之間的協作。
(二)豐富完善專門法,明確各部門職責。旅游業的綜合性決定了其在管理上的多部門性,對這些管理部門的規制,需要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或由這些部門自行出臺部門規章,使得這些管理部門明確職能、落實責任,避免出現調控的真空地帶或者出現重復監管行為。
(三)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梢栽诟骷壵薪⒙糜螛I的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統一指揮、分別部署,明確分工。同時可在旅游高峰期開展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對旅游業的重大事項共同處理。
(四)加強監督力度,完善監管措施。旅游業的調控需要各調控主體的協作才能達到最優目標,由于涉及主體多,因此監管必不可少,監管力度也需要相應增加。同時應引入社會監督機制,調動公民參與的積極性,保證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筆者期望通過對我國旅游業宏觀調控中管理主體之間經濟協作關系的現狀及對策分析,可以為我國旅游業調控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從而完善調控管理主體之間的協作關系,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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