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制度及實施現狀研究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那休假的制度是怎么樣的?實施的現狀要怎么研究改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及實施現狀研究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的實施制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休假實施現狀研究
帶薪年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護的外衣后,似乎仍然是一個美麗的泡影,這項基本權利對于私營企業的員工來說仍然是“紙上的福利”。據人社部最近的一項調查稱,目前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許多網友稱,這個調查結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認為50%的落實率比自己料想中的還要好。
事實上,帶薪休假法律上早有明文規定。《勞動法》于1995年就明確了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職工休假權利;2008年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也已做出明確規定。為啥帶薪休假至今仍是“紙上的福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私營企業自身性質決定的。私營企業是以逐利為目的,企業是以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利潤,企業員工吃緊,實行帶薪休假,無疑會增加企業成本,這是私營企業無法承受之重。
(二)私營企業員工處于弱勢地位。私營企業崗位是一個蘿卜一個坑,企業員工擔心休假后自己的崗位被別的同事頂替,從而影響前途。也有一部分員工是因為職業性質決定想休不敢休,如銷售、快遞、物流等崗位,員工薪酬主要按計件提成,沒有底薪或底薪很少,對于這部分員工來說想休假就沒有工資,為了維持生計他們很少請假,更不敢奢求帶薪休假。
(三)勞動監察與執法的缺位,是造成帶薪年休假制度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企業的天職是逐利,而保障職工權益則是政府的天職。可是現實社會中,企業的利潤某種意義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績,很多時候遷就企業就是維護政績,從而對企業缺乏勞動監察。目前法律法規對于企業不落實帶薪休假缺乏足夠有效的罰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里明確了年假沒休時,企業要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可賠償多少卻沒有標準,造成職工維權困難。
帶薪年休假的實施制度概述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休息權利,理應是社會保障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勞動者重要權益之一。此項權利可以說是源自憲法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但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卻強調的較少,基本處于被遺忘的狀態。
我國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休假,有利于企業增強職工歸屬感,有利于職工緩解工作壓力,有利于激勵職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完善帶薪年休假制度,有助于推動社會保障體系及文明建設等長效機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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