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抽象規范性文件。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aa,希望大家喜歡!
不屬于行政立法的主體
不屬于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的是鄉鎮人民政府,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據此,國務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規章立法權有了明確的憲法依據,但現行憲法只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權而沒有相應規定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立法權.實際工作中直屬機構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相當于規章,但苦于無法律支撐,于是在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這樣使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有行政立法權有了法律依據。
不屬于行政立法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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