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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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安全生產立法和執法,集中體現安全生產法的本質,調整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關系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我國《憲法》第42條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這一規定充分體現出國家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憲法》的這一規定,是確定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則的依據。
以人為本,就是以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以人為中心,尊重人的生命,維護人的尊嚴,尊重和保護人權。安全生產法強調以人為本的原則,就是要使安全生產的管理、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始終圍繞著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來進行,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以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安全第一,就是把實現安全生產放在首位,正確處理安全生產和經濟發展的關系,不能片面強調效率,而忽視生產安全。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由于利益的驅動,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始終存在,招商引資,大力發展經濟,而缺乏安全生產的投入;企業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甚至草菅人命。事故的頻發,生命的喪失,血淋淋的事實教育著人們:忽視安全生產付出的代價更大,會抵消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在生產經營領域必須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
2.預防為主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預防為主,就是把預防、遏制事故的發生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企業應安全投入在先,建立長效的安全措施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消除隱患,并注重職工安全意識的培養;政府應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注重安全生產的事前把關,事中監督,經常監督;社會也應普遍樹立安全意識。
3.國家監督與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相結合
安全生產不僅是企業生產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國家作為社會利益的總代表,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進行強有力的監督,任何社會力量都無法與國家力量相比擬,因此國家必須承擔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國家監督應與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相結合。安全生產問題的復雜性,其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聯系的密切性,使其僅依靠國家監督是不夠的,國家監督應與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相結合,積極調動社會力量,發揮政府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作用,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發揮公民個人的監督作用,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使違法者不僅受法律制裁,還受到社會的譴責,從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氛圍和機制,實現安全生產局勢的根本好轉。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
(1)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2)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3)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5)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6)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7)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8)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整個安全生產立法和執法,集中體現安全生產法的本質,調整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關系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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