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掛牌公司問題總匯
掛牌公司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你對掛牌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掛牌公司的相關法律知識。
常見掛牌公司問題總匯
1、已掛牌公司如何辦理股票發行業務?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及其配套文件已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發布。掛牌公司應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業務規則》及上述細則和配套文件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業務。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如何向滬深交易所直接申請上市交易?
按照國務院決定的精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堅持開放發展的市場化理念,充分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和條件,自主選擇進入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
根據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如掛牌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掛牌公司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如中國證監會核準掛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證券交易所同意掛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上述規則已為掛牌企業轉板做出了相應的程序安排。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將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充分創造便利條件,進一步暢通與交易所市場的有機銜接機制。
3、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
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
4、大股東解限售有什么相關規定?掛牌前12個月以內的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外的股東買賣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后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掛牌公司股東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5、掛牌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需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
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掛牌公司自治范疇,不需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但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46條第8款之規定,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披露:(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值。
6、掛牌公司涉及仲裁事項,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涉案金額達到《信息披露細則(試行)》披露標準的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37條之規定,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未達上述標準,但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也應及時披露。
7、掛牌公司認為公共媒體上的有關消息可能對公司聲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且會對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是否可以發布澄清公告?
可以。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40條之規定,“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并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8、掛牌公司控股股東以其所持有的占比5%以上的公司股份進行股權質押貸款,已經披露了董事會決議,是否還需就此事宜發布臨時公告?
需要。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46條第4款之規定,“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四)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需注意的是,臨時公告的披露時間應當在董事會作出決議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根據《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第22條第1款之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9、掛牌公司定向發行豁免申請核準的條件是什么?豁免申請核準的情形能否進行儲架發行?
根據2013年12月26日修訂后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即為豁免申請核準情形。
儲架發行即“一次核準,分期發行”,適用于核準情形。公司定向發行豁免申請核準的,需在發行驗資完畢后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報送備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查后出具股份登記函,公司持股份登記函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公開轉讓手續。
10、掛牌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如何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報備?同時為公司股東的,是否需辦理限售事宜?
有新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掛牌公司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聯系相應監管員并填寫《掛牌公司董監高人員變更報備表》;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五個轉讓日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五個轉讓日內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
若為公司股東的,離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應全部辦理限售事宜,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新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75%應辦理限售事宜。
11、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是否需要暫停轉讓?
一般情況下,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無需申請暫停轉讓。如果出現《業務規則(試行)》第4.4.1條規定的情形,則需要申請暫停轉讓。《業務規則(試行)》第4.4.1條之規定:
掛牌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直至按規定披露或相關情形消除后恢復轉讓。
(一)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可能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二)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事項,或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三)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四)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五)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六)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
(七)出現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具體操作流程可參見《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
12、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信息披露?
掛牌公司股票限售無需以臨時公告形式進行信息披露。掛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應依據《臨時公告格式模板——第2號掛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臨時公告。
13、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屆滿時,如何辦理解限售手續?
掛牌公司可先行與主辦券商聯系,我司公司業務部將窗口指導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辦理此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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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
證據證券
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
憑證證券
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證明持證人所履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
有價證券
是指標有票面余額,用于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券的憑證,區別于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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