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觸電事故的法律規定
觸電是指人類與電有直接的接觸時,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傷害的意外事故。觸電時間越長,人體所受的電損傷越嚴重。對于觸電事故的處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下面是一些觸電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知識。
觸電事故的法律規定
一、關于觸電
(一)什么是觸電?
觸電是因人體直接或間接接觸到電源,受到一定量的電流把人體做為導體通過,形成電流通道,致使人體組織損傷和功能障礙甚至死亡的后果。觸電時間越長,機體的損傷越嚴重。低電壓電流可使心跳停止(或發生心室纖維顫動),繼之呼吸停止。
高壓電流由于對中樞神經系統強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隨之心跳停止。高電壓可使局部組織溫度高在2000-4000度。肢體肌肉和肌腱受電熱灼傷后,局部水腫,壓迫血管,常伴有小營養血管閉塞,引起遠端組織缺血,壞死。
(二)觸電的分類
按照觸電事故的構成方式,觸電事故可分為電擊和電傷。
1、電擊是電流對人體內部組織的傷害,是最危險的一種傷害,絕大多數(大約85%以上)的觸電死亡事故都是由電擊造成的。
(1)、電擊的主要特征有:
傷害人體內部。
低壓觸電在人體的外表沒有顯著的痕跡,但是高壓觸電會產生極大的熱效應,導致皮膚燒傷,嚴重者會被燒黑。
致命電流較小。
(2)、按照發生電擊時電氣設備的狀態,電擊可分為直接接觸電擊和間接接觸電擊:
直接接觸電擊:直接接觸電擊是觸及設備和線路正常運行時的帶電體發生的電擊(如誤觸接線端子發生的電擊),也稱為正常狀態下的電擊。
間接接觸電擊:間接接觸電擊是觸及正常狀態下不帶電,而當設備或線路故障時意外帶電的導體發生的電擊(如觸及漏電設備的外殼發生的電擊),也稱為故障狀態下的電擊。
2、電傷是由電流的熱效應、化學效應、機械效應等效應對人造成的傷害。觸電傷亡事故中,純電傷性質的及帶有電傷性質的約占75%(電燒傷約占40%)。盡管大約85%以上的觸電死亡事故是電擊造成的,但其中大約70%的含有電傷成分。對專業電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預防電傷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1)電燒傷是電流的熱效應造成的傷害,分為電流灼傷和電弧燒傷。電流灼傷是人體與帶電體接觸,電流通過人體由電能轉換成熱能造成的傷害。電流灼傷一般發生在低壓設備或低壓線路上。電弧燒傷是由弧光放電造成的傷害,分為直接電弧燒傷和間接電弧燒傷。
前者是帶電體與人體之間發生電弧,有電流流過人體的燒傷;后者是電弧發生在人體附近對人體的燒傷,包含熔化了的熾熱金屬濺出造成的燙傷。直接電弧燒傷是與電擊同時發生的。
電弧溫度高達8900℃以上,可造成大面積、大深度的燒傷,甚至燒焦、燒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電流通過人體,也可能烘干、燒焦機體組織。高壓電弧的燒傷較低壓電弧嚴重,直流電弧的燒傷較工頻交流電弧嚴重。發生直接電弧燒傷時,電流進、出口燒傷最為嚴重,體內也會受到燒傷。與電擊不同的是,電弧燒傷都會在人體表面留下明顯痕跡,而且致命電流較大。
(2)皮膚金屬化 是在電弧高溫的作用下,金屬熔化、汽化,金屬微粒滲入皮膚,使皮膚粗糙而張緊的傷害。皮膚金屬化多與電弧燒傷同時發生。
(3)電烙印 是在人體與帶電體接觸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處皮膚失去原有彈性、色澤,表皮壞死,失去知覺。
(4)機械性損傷 是電流作用于人體時,由于中樞神經反射和肌肉強烈收縮等作用導致的機體組織斷裂、骨折等傷害。
(5)電光眼 是發生弧光放電時,由紅外線、可見光、紫外線對眼睛的傷害。電光眼表現為角膜炎或結膜炎。
(三)、觸電事故方式
按照人體觸及帶電體的方式和電流流過人體的途徑,電擊可分為單相觸電、兩相觸電和跨步電壓觸電。
1.單相觸電
當人體直接碰觸帶電設備其中的一相時,電流通過人體流入大地,這種觸電現象稱為單相觸電。對于高壓帶電體,人體雖未直接接觸,但由于超過了安全距離,高電壓對人體放電,造成單相接地而引起的觸電,也屬于單相觸電。
低壓電網通常采用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和中性點不直接接地(通過保護間隙接地)的接線方式,這兩種接線方式發生單相觸電的情況為:(a)中性點接地系統的單相觸電 (b)中性點不接地系統的單相觸電
2.兩相觸電
人體同時接觸帶電設備或線路中的兩相導體,或在高壓系統中,人體同時接近不同相的兩相帶電導體,而發生電弧放電,電流從一相導體通過人體流入另一相導體,構成一個閉合回路,這種觸電方式稱為兩相觸電。 發生兩相觸電時,作用于人體上的電壓等于線電壓,這種觸電是最危險的。
3.跨步電壓觸電
當電氣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接地電流通過接地體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電位分布時,若人在接地短路點周圍行走,其兩腳之間的電位差,就是跨步電壓。由跨步電壓引起的人體觸電,稱為跨步電壓觸電。下列情況和部位可能發生跨步電壓電擊:
(1)、帶電導體,特別是高壓導體故障接地處,流散電流在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2)、接地裝置流過故障電流時,流散電流在附近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3)、正常時有較大工作電流流過的接地裝置附近,流散電流在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4)、防雷裝置接受雷擊時,極大的流散電流在其接地裝置附近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5)、高大設施或高大樹木遭受雷擊時,極大的流散電流在附近地面各點產生的電位差造成跨步電壓電擊。
跨步電壓的大小受接地電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兩腳之間的跨距、兩腳的方位以及離接地點的遠近等很多因素的影響,人的跨距一般按0.8m考慮。由于跨步電壓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以及由于地面電位分布的復雜性,幾個人在同一地帶(如同一棵大樹下或同一故障接地點附近)遭到跨步電壓電擊時,完全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后果。
二 、觸電法律適用
(一)、法律及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
我國民事法律對于電力造成的人身損害的適用范圍是分高壓電和非高壓電兩種情況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高壓電與非高壓電的界定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了解釋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
對于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我國民事法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僅僅對此作了授權性規定。該解釋第六條規定:“因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對于低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失參照高壓電的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對電力人身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兩部法律對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規定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四條規定:“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V)以下者。”這一標準明確的劃分了電力高壓和低壓的界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則不限于高壓電力,換言之是包括了高壓和低壓的全部電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所規定的致人損害的電力范圍是重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的電力范圍大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電力范圍,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電力。
3、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
對于電力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也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條還規定了高壓電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條款。
該解釋的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 (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 (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中規定:“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由此看出兩者對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種情況下,高壓電力致人損害才可免承擔民事責任。
按《電力法》規定則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戶自身過錯的兩種情況下,電力(含高壓電力)致人損害都可免承擔民事責任。如此不一致的規定即產生了法律沖突。同一高壓電力致人損害之法律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承擔民事責任的結果是不同的。
(二)、適用問題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處理觸電損害賠償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有不同意見。例如2004年5月10日上午蘇某與同伴等人一道在抗旱溝渠邊釣魚,因使用的碳素釣魚桿頂端及釣魚線觸及上空的10KV高壓線被電擊,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蘇某家人以供電公司架設線路不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為由,要求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76552元,本案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依法駁回了蘇某家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在處理的過程中,曾出現過二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于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從事高壓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特殊案件,其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電力設施的產權人,除非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均應承擔無過錯的民事責任。
在案件中,雖然蘇某出事地點高壓線架設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但供電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隱患具有一定的過錯。比方說釣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供電公司也不能證明觸電人具有違法性或實施了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從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出發,供電公司應對損害后果均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0條、第14條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4項之規定,可以認定釣魚、攀爬等行為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供電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具有免責事由,對案件的損害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觸電損害賠償案件在處理上之所以會有二種不同意見,原因在于人們對法律適用上的認識不同。第二種意見的根據在于優先適用《電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理由是:
第一,從法律適用看,《民法通則》屬于基本法《電力法》屬于特別法,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特別法與基本法對同一問題作出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二,從立法本意看,即便電力設施產權人盡了其管理義務也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為保護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無過錯的責任原則來確定責任的分擔。
第三,從前法與后法的關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簽發黑龍江高院請示的《關于從事高空高壓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適用<民法通則>還是<電力法>的復函》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電力部門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電力法》規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戶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電力部門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部法律對歸責原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但《電力法》是《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對民事責任規范所作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請示的案件應適用《電力法》。此答復為處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指明了方向,即應當適用《電力法》及相關規定,對于具備免責情形的供電部門,應免除其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在法學理論上主張《民法通則》與《電力法》是一般法和普通法關系,有人主張是普通法與特別法關系,前者認為《民法通則》法律效力高于《電力法》,后者認為《電力法》法律效力高于《民法通則》,各自都認為對于高壓電力致人損害之法律事實只能適用《民法通則》或《電力法》來確定民事責任承擔與否問題。
這些主張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民法通則》和《電力法》同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的高度是一樣的,怎能以學理解釋來分出效力高低?
電力設施廣泛分布于社會各領域中,并且大多是高壓,因此高壓電力致人損害的情況不可避免。由于《民法通則》與《電力法》規定不一致,甚至沖突,在這類案件審理的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適用法律的意見分歧,出現同類個案適用《民法通則》或適用《電力法》所確定的民事責任不相同的現象。
我國的法律規范應當是統一的,在運用上,只能是兼顧一般,尊重特殊法的原則。因此,《民法通則》與《電力法》關于高壓電力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沖突必須由立法機關來解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出臺并施行,它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上述矛盾,并在審理中廣泛運用。
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處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應當適用《電力法》及相關規定。攀爬桿塔的導線拋擲物體,高空起吊等都屬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的違法行為,國家經貿委[2000]1號《關于觸電事故有關問題的復函》第2條明確指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甩桿釣魚,屬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之規定的行為。
因此,對電力部門具有免責情形的,不應按無過錯原則讓供電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不僅不能更好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還會給電力企業及第三人造成巨大損失,更無法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蔓延。類似的案例還有許多。
觸電的急救辦法
1.發現有人觸電后,立即切斷電源,拉下電閘,或用不導電的竹、木棍將導電體與觸電者分開。在未切斷電源或觸電者未脫離電源時,切不可觸摸觸電者;
2.對呼吸和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拳擊復蘇或口對口的人工呼吸和心臟胸外擠壓,直至呼吸和心跳恢復為止。如呼吸不恢復,人工呼吸至少應堅持4小時或出現尸僵和尸斑時方可放棄搶救。有條件時直接給予氧氣吸入更佳;
3.在就地搶救的同時,盡快呼叫醫務人員或向有關醫療單位求援。用呼吸中樞興奮藥,針刺人中和十宣穴。在心跳停止前禁用強心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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