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醫療損害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 醫療機構就醫時,由于醫療機構及其 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屬于醫療損害糾紛的情形的相關法律知識。
屬于醫療損害糾紛的情形
(一)醫療損害糾紛甄別的理論基礎
1、醫療損害糾紛的概念
醫療損害糾紛作為一種典型的醫患糾紛,一般是指患者認為醫方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并導致不良后果的發生,因而要求醫方承擔違約損害糾紛責任或侵權損害糾紛責任而產生的糾紛。
2、醫療損害糾紛的性質
醫療損害糾紛的性質,其實質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因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損害糾紛責任。
但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爭論,即醫療損害究竟屬于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還是二者的競合。這種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法律適用,是法官處理案件時首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我們主張醫療損害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因為“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時,醫療損害行為既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債務而構成債務不履行,也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了侵權行為。因此,在追究醫師的損害糾紛責任時,既可以侵權行為作為原因,也可以債務不履行為原因提起損害糾紛的請求”。
故審判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當患者以違約為由提起損害糾紛請求時,人民法院宜將案由確定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以侵權之訴提起損害糾紛請求時,則將案由確定為“醫療損害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以,本文探討的醫療損害糾紛僅指患者提起的醫療侵權損害糾紛。
(二)邊界界定:醫療損害糾紛的是與否
任何一種法學理論的提出,都是為了解決司法實務中的相關問題。同樣,明確醫療損害糾紛的概念和性質,也是為了更好地區分實務中“民告醫”案件的性質,界定醫療損害糾紛的范圍。
1、界定標準——醫療損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可以總結出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而“醫務人員”則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工作的衛生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且這些人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里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于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2、醫療損害糾紛邊界的確定
綜上,“民告醫”案件可以分為醫療損害糾紛和一般侵權糾紛兩類。符合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的“民告醫”案件就屬于醫療損害糾紛,而其他的“民告醫”案件則因某個或者某些構成要件的缺失,不屬于醫療損害糾紛,而是一般的侵權糾紛。在司法實務中,醫患之間的一般侵權糾紛大致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醫療服務合同成立之前發生的損害
醫患雙方在建立醫療服務合同之前患者受傷害的情形,我們稱之為未成立醫患關系而發生的人身損害糾紛,如因醫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人損傷。
(2)非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損害
醫患雙方已經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但是患者受到的傷害不是在診療過程中,如因醫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人損傷,這種情形下就發生了一般侵權糾紛與違約損害糾紛的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當事人選擇請求違約責任的,案由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當事人選擇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案由為侵權損害糾紛)。
(3)非因醫方對本人實施的診療行為而致的損害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而且是在醫務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但該損害與醫方對患者本人的診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此類糾紛屬于《侵權責任法》第4章中規定的雇員執行職務侵權,如護士準備手術醫療器械時,失落在地致人(不是將要進行手術的患者本人)傷害。
(4)醫務人員私人行為所致損害
醫務人員自己行為導致他人的傷害,如侮辱誹謗他人或在醫療機構內非法行醫。當然,因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法行醫所致的損害,被界定為一般侵權糾紛的前提,必須是患者明知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患者與醫務人員私下達成協議,由醫務人員私下收受費用,私自實施手術,在此過程中患者所受損害而引發的糾紛,就應當是一般的侵權糾紛。
(三)劃定外延:醫療損害糾紛的分類
界定了醫療損害糾紛的范圍后,我們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就是明確醫療糾紛的外延。由于法的滯后性,所以盡管《侵權責任法》以專章的形式對醫療損害糾紛的類型作了規定,但是依然不能窮盡實務中出現的醫療損害糾紛類型。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實踐,比較其異同,從而在學理上對其進行分類,以求盡可能涵蓋醫療損害糾紛的外延。
1、法定分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在第七章對醫療損害糾紛的類型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該法實際規定了四種醫療侵權:
第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
第二,醫方違反告知說明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
第三,因醫方向患者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醫方為患者輸入的血液不合格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
第四,醫方違法使用病例或者泄露患者隱私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
顯然,因醫方違法處理人體醫療廢物對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就沒有被涵蓋于其中。所以,從學理角度對醫療損害糾紛進行分類就顯得十分重要。
2、學理分類
(1)根據醫療損害是否與醫療行為有關劃分的類型
根據醫療損害是否與醫療行為有關,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四種侵權行為分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和非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
第一,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包括收診和進行診療護理)而產生的爭議,主要是指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由于診療活動往往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因此該類糾紛也稱為醫療技術損害糾紛。
醫療技術損害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從而引起的醫療損害糾紛。
第二,非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非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的爭議,具體包括《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后三類醫療侵權行為。這類糾紛基本不涉及診療活動,專業性較弱。
(2)根據其歸責原則的不同劃分的類型
根據其歸責原則的不同,我們又可以將非因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糾紛分為醫療倫理損害糾紛(一般醫療損害糾紛)和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兩種。
第一,醫療倫理損害糾紛
醫療倫理損害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或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或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此引發的糾紛就是醫療倫理損害糾紛。
第二,醫療產品損害糾紛
醫療產品損害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糾紛責任,由此引發的糾紛就是醫療產品損害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學理上宜將醫療損害糾紛分為三類:醫療技術損害糾紛、醫療倫理損害糾紛和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
造成醫療糾紛的常見情況
一、誤解性醫療糾紛
因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認知及專業知識局限,或醫務人員的解釋態度等導致他們認為該醫療后果并非政黨后果,而發生的糾紛,此種情況下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行為并無過失。
二、診療護理過程所致的醫療糾紛
這類糾紛是醫患糾紛中最常見的一類。是由于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和護理時出現不良后果而與醫方為其產生的原因、性質、因果關系等問題的認識產生的分歧或爭議。
三、因輸血導致異常反應與感染糾紛
患者在輸血治療過程中,因對輸血血液的血型、品質的檢查存在的缺陷,或對患者輸血后出現的反應和癥狀未給予及時的觀察與處理,導致患者出現輸血反應并發癥的產生的醫療糾紛。
四、醫用產品質量缺陷損害糾紛
因使用的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的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致使求醫人員健康受損產生的糾紛。
五、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損害糾紛
因預防免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過失,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非必要的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六、醫院內感染糾紛
患者在住院期間,因醫院環境和醫療行為所引起的細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內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兩類。前者指來自患者機體內部,因長期受腫瘤等疾病影響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體原因引起的。
七、醫療美容損害引起的糾紛
另外,醫療糾紛還包括因醫療服務合同中的先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如先知、保密義務引起的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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