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與患者滯留病房的原因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醫療損害責任與患者滯留病房的原因
1、患者滯留醫院的原因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患者滯留醫院、拒不搬出病房的案件近些年來呈現上升趨勢,總結起來患者拒不搬出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醫療損害責任與患者滯留病房的原因
第一,交費但長期滯留。現實中,有一類滯留人員雖已達到出院標準、無需繼續治療,但自愿繳納住院床位費用占據病床,原因主要是病床費加上藥費要遠比正規養老院的全護病房便宜得多,并且此類患者一般都患有諸如腦梗塞、心血管疾病等容易復發的疾病,家屬和患者都認為住在醫院要比住在養老院更加方便治療。
第二,患者失能、家屬失聯。一些失能患者長期滯留醫院、不繳納費用,家屬信息登記缺失或登記虛假信息,醫院無法聯絡家屬,導致其長期滯留醫院。
第三,其他社會矛盾尚未解決。此類情況多數由于在其他意外事故或社會矛盾中受傷住院,因其事故或者矛盾尚未解決或者侵權人經濟困難,滯留者選擇醫院作為救治自己的對象。如因在交通事故、人身傷害、信訪上訪中受傷住院,出現了責任不清、無人支付治療款項等,患者拒絕在事件尚未解決前離開醫院。
第四,懷疑存在醫療過錯。絕大多數患者滯留醫院的直接原因都是懷疑醫院在對其診療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給其造成了一定的醫療損害,所以認為醫院應當對其損害負責,滯留醫院要求醫院對其進行治療,直至達到其滿意為止。或者由于患者已經提出醫療糾紛,但因對調解或法院判決不服,拒絕離開醫院。
2、請求患者騰退病房依據的請求權基礎
現實中患者滯留醫院與拖欠醫療費二者經常相伴發生,但法律關系不可混淆。患者拖欠醫療費是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債權債務法律問題,而患者滯留醫院則涉及到醫療服務合同(債權請求權)和排除妨害(物權請求權)兩類請求權。
通過對近年來北京法院類似案件的統計分析,發現主要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排除妨害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三類案由。滯留案件雖然屬于醫患雙方的糾紛,但因其訴求的特殊性,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有本質的區別。
實踐中,法院經常會遇到一類情況,即患者以醫療損害賠償為由起訴醫院之后,醫院能否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本訴中反訴請求患者先搬離醫院?出現這一情況,法院應當要求醫院另案起訴。因為反訴是以抵消或者吞并本訴中原告訴訟請求為目的的反請求,必須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
騰退病房、搬離醫院的請求與患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夠相互抵消或吞并,需要依據醫療服務合同或排除妨礙請求權另案處理;但是如果患者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時,醫院一并要求患者履行騰退病房的合同義務,此時可以在一案中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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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區別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無論是法律適用、醫療鑒定,還是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于“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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