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內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觀,合為一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意思表示的相關法律知識。
“意思表示”的合同認定效力
1、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拋棄所有權),一經作成即生效力。所謂“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認的方式將其意思最終表達出來。
(2)但有一個例外:遺囑為死因行為,遺囑經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遺囑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2、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應強調一點: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須經作出,意思 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經作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生效的可能性。所謂“作出”指表意人應當使意思表示向受領人方向運動,并且能夠預期在正常情況下意思表示將到達受 領人處。具體而言,又分兩種情況:
(1)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動售貨機、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于作出時生效,不存在到達或了解的問題。
(2)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權、對特定人的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生效,分兩種情況:
①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到達”兩個環節,于“到達”時生效。所謂“到達”,指意思表樂已進人相對人的支配范圍,置于相對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狀態(不要求相對人實際知悉)。
②以對話方式作出的,須經“作出和了解”兩個環節,自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所謂“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觀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
3、“作出”之意義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非經作出,不生效力。所謂“作出”,又稱“發出”,指表意人應當使意思表示向受領入方向運動,并且能夠預期在正常情況下意思表示將到達受領人支配的領域。此外,關于“作出”,尚須強調以下兩點: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
(2)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如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時為判斷的時點。
4、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向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兩種情況:
①如果該意思表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達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生效。
②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達法定代理人時生效。
5、對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
①以非對話方式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②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特別提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除可由表意人親自做出或者由代理人做出外,還可以通過使者做出。通過使者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呢?分兩種情況而異其效果:①受領使者;②表示使者。
(1)受領使者。具有為相對人受領意思表示權限的使者是受領使者。受領意思表示的權限,可由相對人明示或者默示授權,此外還應依照交易觀念加以認定。原則上,相對人的配偶、管家、秘書,為受領使者。對受領便者為意思表示,于相對人通常可知悉時,始生到達的效力,意思表示于此時(對相對人)生效。
(2)表示使者。僅有為表意人傳遞意思表示的權限,而無為相對人受領意思表亦權限的使者,為表示使者。意思表示到達表示使者時,該意思表示尚未生效,須表示使者將意思表示傳達給相對人(到達相對人或者自相對人了解)時,該意思表示才(對相對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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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須受其約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將要影響表意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訂立合同的要約,相對人即產生承諾權,表意人拋棄某物的所有權,他人占有該物即不構成非法占有或者不當得利行為。再則,對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銷,也事關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對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拘束力的發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時發生,事關表意人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即該期間始期與終期的確定),以及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同時關涉非對話意思表示傳達途中遺失或者遲到風險的負擔。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而合同法第16、23條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時間做了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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