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當一個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的一種干預手段。反壟斷調查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調查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反壟斷調查機構及其職權
1.宏觀協調機構及其職權。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由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調查
(1)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2)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3)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4)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該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從這些職責分析可知,反壟斷委員會的定位應該屬于調研智囊型宏觀協調機構而非直接執法機構。
2.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在立法過程中,“不設立統一的反壟斷機構,維持現有的職能分工,由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負責反壟斷執法”的意見獲得多數部門的支持。這種模式,大體上維持了目前國務院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的現狀。由于體制關系,我國現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反壟斷的內容,并由相對應的不同機構來執行。如價格法中規定了禁止固定價格、掠奪性定價等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禁止強制交易、差別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壟斷等;對外貿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規定了禁止差別待遇、禁止拒絕進入網絡等內容。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執法職能主要是按照現行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分工實施的,如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工商總局、物價局等部門,及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銀監會等有關行業監管機構均有權依照相關法律對某些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分散又有所交叉的執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從這一現實出發,設立反壟斷委員會、發揮其組織協調功能對保證我國反壟斷法得到真正實施關系重大。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反壟斷調查程序
1.調查的啟動。調查的啟動,涉及由何種主體以何種方式啟動對涉嫌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我國反壟斷法將此項權利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私人主體。
首先,該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其次,鼓勵和保障私人主體舉報涉嫌壟斷的行為,反壟斷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同時,還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采取保密措施以保障舉報人的權利;當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2.調查措施。調查措施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據反壟斷法第39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有關場所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實地搜尋、查看。
(2)詢問有關人員。詢問有關人員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通過查閱、復制或者要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等方式,獲取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文件、資料等。
(4)查扣相關證據。查扣相關證據指在行為人存在重大違法嫌疑并具有銷毀證據的危險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壟斷行為的證據材料。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對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以了解其財產狀況和贏利情況,判斷其是否構成違法。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采取以上的調查措施時不能隨意而為,必須嚴格依照有關的程序性規則:首先,采取調查措施應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其次,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再次,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最后,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還應該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證執法過程的公正進行。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和處理不法壟斷行為,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濫用權力。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調查者的義務
調查者的義務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過程中依法應承擔的義務。
(1)調查者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如果不對調查者課以保密的義務,市場的競爭關系和競爭狀況將會劇烈惡化,公眾對政府權力機構的信賴將消失殆盡。
(2)調查者負有義務,保障被調查的經營者和利害關系人依法能夠充分行使參與調查程序的權利。被調查的經營者在反壟斷調查的過程中應當享有知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權等基本的程序性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蒙受不利的任何人,同樣也應當有權參與程序并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壟斷法第43條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不過這些規定還比較粗略,我們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能夠將相應的程序性規則具體化和完善化。
(3)調查者負有向社會公布相關處理決定的義務。我國反壟斷法第44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根據該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可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不向社會公布;未認定構成壟斷的申請案則不必公布。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被調查者的義務
被調查者的義務是指被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的過程中依法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在此階段,被調查者的主要義務是配合調查者依法進行調查工作。我國反壟斷法第42條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并且在該法第52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被調查者對執法人員違法進行調查所采取的措施有權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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