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法知識點
反壟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制定的一部關于反壟斷的法律,共八章57條。反壟斷法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稱反托拉斯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反壟斷法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法知識點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八章,57條。
該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是其根本目的。這樣理解使得反壟斷法與其功能最為相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系與區別清晰可辨。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壟斷法知識點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
反壟斷法調整的主要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必須對經營者作出定義。該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經營者之間的競爭,主要存在于相關市場之中。對相關市場,反壟斷法第12條第2款的定義為“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同時,結合我國實際,延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思路,反壟斷法將具有行政壟斷性質的反競爭行為納入調整范圍。如該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作為內國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從事的壟斷行為自不待言;但是考慮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經濟活動(特別是大型企業的壟斷行為)的影響并不限于一國境內。為此,該法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這一規定是在參考了許多國家的競爭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國際慣例的選擇。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反壟斷法第一章總則的相關規定,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
1.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原則。反壟斷法的出臺,使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同構筑起我國競爭法體系的骨架,形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
2.保護經濟自由權與監管和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反壟斷法抑制壟斷并不消滅壟斷。它承認并保護經營者的經濟自由權,允許經營者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同時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而監管和調控經營者的反競爭(如壟斷協議、惡意并購、限制競爭等)行為。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協議廣泛地存在于經濟生活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相比較,其表現出發生量大、涉及面廣、對市場影響速度快等特點,對有效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正因如此,壟斷協議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為企業間限制競爭的合同或協議、企業團體的決議及企業間的協同行為等形式。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有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之分。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而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之間的聯合;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間的壟斷協議,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
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是因為二者對競爭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對它們亦區別對待。橫向壟斷協議作為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于主體之間處于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其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法律對其管制的嚴厲程度也遠遠不及橫向限制,處理的靈活性也較大。
我國反壟斷法有三條針對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3條第1款是關于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4條是關于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6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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