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點之新穎、創造與適用性
司法民法考點之新穎、創造與適用性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是授予其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新穎、創造與適用性相關司法民法考點知識。
司法民法考點之新穎、創造與適用性
司法民法考點一
新穎性
(1)概念:
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司法民法考點之新穎、創造與適用性
(2)新穎性條件:絕對新穎性標準
A.不屬于現有技術:即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公眾所知的技術。
△判斷新穎性,即是否現有技術的時間點為申請日。但是申請日前已經存在的技術,并非都是現有技術,只有在申請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才可能構成現有技術。此處的申請日,如果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B.不存在抵觸申請:即沒有任何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構成抵觸申請的條件:——先申請被稱為后申請的抵觸申請
a、在先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后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共同申請人。
b、兩申請所具備的技術主題相同。
c、在先申請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前不曾公開,但被記載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如果在先申請在公布以前撤回、放棄或者視為撤回等,不能構成抵觸申請。
(3)喪失新穎性的例外——同樣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24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A.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B.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
C.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漏其內容的。
△1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如有上述第一種或第二種例外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說明情況,并且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2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上述第三種例外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司法民法考點二
創造性
(1)概念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2)判斷標準:現有技術,但不包含抵觸申請。
A.“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創造具有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特點,與現有技術相比較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凡是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都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創造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都應當被認為具有實質性的特點。
a、在評定實質性特點時,要考慮技術方案本身的內容、目的和效果,并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
b、“所屬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虛擬的人)指法律要求其具有中等技術水平,通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所有技術,并且其技術水平隨著技術領域和完成發明時間的不同而變化。
B.“進步”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較有所發展和前進。
這主要表現在技術效果上,例如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具有新的優點和效果,或者代表了某種新的技術趨勢。
C.在創造性的要求上,對發明要求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與實用新型的要求相比較,顯然,對發明的創造性要求要高得多。
司法民法考點三
實用性
(1)概念: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2)內容:包括技術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方面
A.從技術屬性而言,發明創造要具有在工業上被付諸應用的技術上的可能性。
B.從社會屬性這一層面而言,指發明創造要具有一定的社會效果,能夠對社會有用。
(3)條件:
A.屬于技術課題的解決方案;
B.具有再現性,在工業上能夠制造和使用的現實可能性;
C.具有有益性,即能夠產生有益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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