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執行難的最好方法有什么
解決執行難的最好方法有什么
執行向來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近年來,法院都在努力解決執行難這個問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介紹解決執行難的最好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解決執行難的方法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切實期盼,但是解決執行難,不僅僅在于有堅定的信念,更需要行動上的兌現,因此,徹底解決執行難還需要在四個方面苦練內功。
第一,要使執行信息化兌現為執行便捷化。執行信息化在我國很多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完成,但是,應當看到執行信息化不能滿足于一城、一地的信息化,而應立足全國,實現執行信息化在全國范圍內的聯通。同時,執行信息化不能滿足于宣傳口號,而應轉化為工作優勢。雖然很多地方實現執行信息化,但如果不能在全國法院之間實現協同配合,法院跨地區、跨省執行得不到當地金融機構、房產部門等的支持配合,法院在執行時查詢、凍結都要親自上門,這樣的執行信息化有何效果?因此,在強化法院之間及配合法院執行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的同時,要強化相互信任和電子化協同辦公,以免全國的執行法官疲于奔命,將執行信息化的優勢轉化為執行效能的提高,這是全國各級法院應當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第二,要強化執行機制改革。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對執行人員的重新定位和機構設置將對執行工作帶來影響。在強化執行工作的同時,要強化執行機構建設,切實解決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的問題。在調動執行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適用條件,防止當事人通過訴訟、執行異議之訴將審判與執行來回循環,達到破壞執行效果的目的。由于立案登記制后訴訟案件增加,執行案件增加更多,在強化執行案件分權集約執行的同時,還應強化執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機制,使執行案件能夠進入快速通道,實現簡案快執、繁案細執、難案巧執、疑案群執,切實按照執行規律辦事。
第三,要按照供給側改革的要求,嚴格實施破產法,為執行工作“去庫存”掃除障礙。多年來,我國很多案件難以執行或執行不能結案,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破產法沒有嚴格得到落實和執行。破產法是企業和個人退出市場主體的重要法規,只有讓喪失市場主體資格的“僵尸企業”依法破產,才能去庫存,消化產能,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化解了執行風險。只有讓“僵尸企業”及資不抵債的個人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才能使案件執行真正依法辦事。因此,嚴格按照破產法實施,強化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成為破解執行難、理順執行秩序的關鍵。
第四,要強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以誠信法治來促進依法執行。我國很多地方將拒不執行行為納入公民誠信檔案,如對進入執行黑名單人員限制消費、限制出行,但這還遠遠不夠。今后應當依法對逃避執行的人員從求學、入職、交通出行、生活就醫、購物、旅游等方面進行系統性限制,從而使逃避執行的人員徹底失去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和立足之地,而必須執行法院裁判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使被執行人放棄幻想,認清現實,選擇走與法院合作解決問題的道路。當然在強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同時,還要強化對弱勢群體及確有困難的被執行人的執行救助功能,發揮執行救助專項基金的作用,嚴格甄別,確保專款專用,實現依法執行與依法救助的有機結合。
執行難的介紹
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執行難不高消費怎么辦
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屬于“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么處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識,法院裁決了,敗訴的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但現實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往往形同一紙空文,敗訴的一方往往賴賬不還,根本不把法院判決當回事。法院執行起來那是相當的難,敗訴了的一旦成了“老賴”,那就成了爺,勝訴的奈何不得,法院也無可作為。可以說,“老賴”不除,不僅無法構建和諧的信用社會,也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了挑戰。治“老賴”,以往有過曝光、監控、限制等一系列舉措,可惜收效甚微。
此番最高法擬對“老賴”實施“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法治決心和善意都可圈可點。不過,正如諸多法學專家所擔心的那樣,現在連“高消費”的定位都還是一團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確了什么是“高消費”,又如何去監督“老賴”的“高消費”?反過來假設,要是這些“老賴”都不“高消費”了,欠的債又該怎么辦?這些“問號”不能釋疑解惑,限制“高消費”就變成了一句空話。就連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也認為:“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
對法院而言,治理“老賴”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執行來確保法律的嚴肅和威嚴。如果“老賴”們無法做到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解決。其實公眾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執行的決心,將執行進行到底,“老賴”們一個都賴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審判的程序和結果,并不重后續的執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熱心去管去問。須知,對我們這樣一個行進中的法治國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機制的支持,法院執行比法院判決還要重要。而恰恰是在執行環節,法院的力道相對孱弱,這才是“老賴”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來,治“老賴”的宏觀舉措在于涵養全社會的法治素養和信用意識,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治理“老賴”的現實之策,就是各級法院改變重審判輕執行的機制弊端,強化執行力度。否則,如果機制不更新,用一些華而不實的措施去治“老賴”,終究是隔靴搔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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