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對本法的適用范圍做了概述,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修改提示與原法相比,本條增加了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主要考慮是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繼出臺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對相關領域的安全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因此,對這些領域的安全問題,應當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次修改增加了適用除外的范圍。
【釋義】
一、本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以及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指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本法的生效時間作了規定,即2002 年11 月1 日。本次修改后,修改決定將自2014 年12 月1 日開始生效。關于本法的空間效力問題,安全生產法作為全國人大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行使主權的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二、適用本法的主體范圍
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交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性質如何、規劃大小,只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三、本法的調整事項
本法的調整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因此,其適用的范圍只聚寶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公共場所領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就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精制經營活動。
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也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四、適用除外的規定
考慮到有一部分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項有特殊性,對其單獨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殊安全事項作出規定。如消防安全就屬于特殊的安全事項,對于消防安全問題已有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固定場所進行相比,有所不同,其生產經營活動是在移動中進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專門調整;2013 年出臺了特種設備安全法,也屬于對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的規范;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對核與輻射安全也作了專門規定。也就是說,在這些領域中的安全事務,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己作出的規定。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未作規定的,仍然要適用本法的規定。
政府監管,就是要切實履行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行業自律,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處我約束。一方面各個行業要遵守回老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行業組織要通過行規行約制約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通過行業間的自律,促使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單位能從自身安全生產的需要和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自覺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和社會責任。
社會監督,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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