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108條釋義
安全生產法108條釋義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這是新安全發第一百零八條。下面就讓學習啦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關閉和吊銷證照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釋義】
一、按照本法第十七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是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本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有若干規定,例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依照本條規定,對于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給予進一步的處罰,即予以關閉。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經過停產停業進行整頓以后,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仍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則說明該生產經營單位根本不具備保證生產安全的基本條件,不能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予以關閉。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關閉,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在實施時應當很慎重。
二、按照本條規定,對于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在予以關閉的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這里講的“吊銷有關證照”,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取消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包括吊銷營業執照、吊銷采礦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等。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獲得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吊銷采礦許可證,是指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取消有違法行為的單位所取得的許可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憑證,取消其采礦的資格;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指由負責頒發許可證的有關部門取消違法單位所取得的許可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合法憑證,取消該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三)吊銷被關閉單位的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被關閉,意味著其法律主體資格已經消失,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取得的各種許可證件以及營業執照。一方面,這是對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的一種配合,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徹底死亡”;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有關證照的嚴肅性。
新《安全生產法》的10大重點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于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第三條)
3.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二條)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
5.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工作職責。新法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6.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一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8.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結合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
9.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10.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根據2006年以來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慶市等省(市)的試點經驗,重點是為了增加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賠償補償資金來源,新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