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具體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具體釋義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法在第十八條做了概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包含了許多意思。接下來,小編為大家介紹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意思,希望對大家會有用!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釋義
一、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有義務在搞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搞好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按照安全發展戰略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因此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這里講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也包括其全面負責日常經營活動的總經理,以及非法人單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正職領導,如廠長、經理等。
二、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即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程技術要員和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親自帶頭,自覺執行責任制的規定,并經常或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獎優懲劣,提高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自覺性,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得以鞏固。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根據其自身生產經營范圍、危險程度、工作性質及具體工作內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針對性規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工作運轉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個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特殊區域內施工審批、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要害崗位管理、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產競賽、安全生產獎懲、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發放等。二是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即電氣安全技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危險場所作業安全技術、礦山災害治理等。規程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測、安全、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消除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設備、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與崗位緊密聯系,是保證崗位作業安全的重要基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崗位特點、人員結構組成,有針對性地規定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統籌安排,包括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內容以及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從業人員既是安全生產的保護對象,同時又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決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質和技能的作業人員,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前提。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具體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任務,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又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本單位主管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以及人、財、物的安排、實踐中,安排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往往最難處理和協調,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求培訓,人事培訓部門想組織培訓,但業務主管部門不愿意培訓,特別是涉及車間主任、班組長等人員,負責生產經營的業務部門擔心影響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經濟效益,不愿意安排進行教育和培訓。因此,主要負責人有職責義務,組織有關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部門認真制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保證計劃的落實,重點應當抓好新員式和調換工種的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4、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為了具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用于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安全防護用品配備等。安全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負責人決策,可謂“大權在握”。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往往更重視經濟效益,認為安全生產投入會影響經濟效益,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過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本單位有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有效實施,并保證這項投入真正用于本單位有安全生產工作,在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方面找到最佳結合點,促進安全地生產經營。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所謂“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設施、設備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隱患是導致事故的根源,隱患不除,事故難斷。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性地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予以排除。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別、性質、特點和范圍等情況制定的事故發生時組織、技術措施和其他應急措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于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害人員,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個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統工程,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一旦發生事故也要親自指揮、調度。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這一方面可以使有關部門及時配合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損失,如實掌握事故的情況,按照規定向社會披露相關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的原因,處理有關責任人員,提出防范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起決策作用的領導人,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在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而且通常是在異地。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生產法修訂前第十七條進行的修改,與原法條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負責人承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這樣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安全生產法施行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猜你感興趣:
2.安全生產法完整版
5.個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