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條例40條
城市規劃有那么多的條例,我們大部分不怎么了解的很詳細,那么城市規劃條例第40條是什么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
城市規劃條例第40條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城市規劃條例40條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程序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的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但歸納起來大體可分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線工程三大類。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在建成后,出現頻繁改建或者必須拆除等情況,會對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市政交通工程的位置與功能在城鄉規劃中都有明確的定位,只有嚴格依據規劃實施建設,才能充分發揮其在整體交通系統中應有的功能;市政管線工程的施工會對道路交通、相鄰管線、行道樹等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通過規劃對各類管線進行綜合協調,才可最大限度地減少矛盾。通過對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一是可以確認城市中有關建設活動符合法定規劃的要求,確保建設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作為建設活動進行過程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三是可以作為城鄉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因此,在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中,對于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的建設活動,依據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嚴格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避免對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構成不利影響的前提。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經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其他相關材料。修建性詳細規劃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城鎮中歷史文化街區、重要的景觀風貌區、重點發展建設區等城市重要地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人民政府審定;另一種是指可能涉及周邊單位或者公眾切身利益,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成片開發建設地段,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并對其進行審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是要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請材料、圖紙是否完備等;二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具體要求,對申請事項的內容進行審核;三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查機關要及時給予審查批準,并在法定的期限內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查認為不合格并決定不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給予書面答復。
三、本條第三款還要求,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公眾知情權的重視,使審批過程更加透明化和公開化,相關的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可以通過查閱公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規劃條例40條





上一篇:城市規劃條例廢止了
下一篇:城市規劃條例頒布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