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論文參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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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論文參考范文篇1
論食品安全權的法律保障
摘要:食品安全權是公民獲取無毒、無害、營養的食物,以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種權利。國際社會將食品安全權作為重要的人權予以立法保護。我國在立法領域尚未出現對食品安全權的直接立法。但公民能依據《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自身食品安全權進行維護。職能部門則能依據涉及食品安全權的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以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權。
關鍵詞:食品安全權 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權的概念
隨著《食品安全法》的正式頒布實施,食品安全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超越“食品衛生”,并使《食品安全法》成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第一大法。《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對比已廢止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汲取過去立法單純要求食品無污染、無害的規定,并汲取國外相關立法和國際法律文件的經驗,突出食品在營養方面的要求,使得食品安全的內涵由過去的“無害”拓展到現今的“無毒、無害、營養”,更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同時,立法還凸顯了保護公民生命權和健康權的立法目的,更加符合《憲法》保障和尊重人權的精神。
食品安全權作為一種權利,與人權息息相關。因為食品安全權中包含生命權、健康權、知情權和環境權等權利。在現代社會,公民對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經由過去數量上的要求,即獲得足夠的食物和充分的營養、以免饑餓,變為對質量上的要求。如轉基因食品的理由,就是食品安全在數量上和質量上對立統一的典型事例。因此,國家需要通過國內立法和國際間合作對食品安全領域進行規范,以保障公民在獲取食品時實現食品安全權。
二、國際對食品安全權的法律保障
在我國出臺《食品安全法》前,國際上已有相關食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規定和協議。197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其召開的世界糧食大會上首次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199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二十屆會議第12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出,“當每個男子、女子、兒童,單獨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時候都具備取得足夠食物的實際和經濟條件或獲取食物的手段時,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就實現了”,而“適足性概念就取得食物的權利而言尤為重要”,因為“‘適足性’的確切含義在很大程度上由總的社會、文化、氣候、生態條件及其他條件決定”,委員會同時認為,“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的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要,無有害物質,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2002年聯合國大會一份報告決議《食物權》中規定“每個人獲取安全和營養的食物的權利,與適當的食物權和每個人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相一致,以能夠充分發展和保持他們的體力和腦力”。200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了一個有關食物權的政府間工作小組,并編制了一系列準則,幫助各國逐步落實食物權。
在美國,1906年已通過《食品和藥品法》以禁止生產銷售冒牌和摻假的食品、飲料,其政府依此正式開始對食品進行依法監督。此后,國會通過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公共健康服務法》等綜合法規。根據綜合法規,美國還出臺了《聯邦肉類檢查法》、《蛋制品檢驗法》等具體法律。在此基礎上,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和農業部負責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導食品管理機構開展監控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經營者和療養院等機構預防食源性疾病。
在日本,主要由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負責食品安全的事宜。2003年,日本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日后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及功能。日本在保障食品安全權的立法上,能按照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流通等環節來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能。
三、我國食品安全權保護的歷史、目前狀況及理由
在我國的立法歷程中,《憲法》第21條、33條和45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人民健康、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條文間接涉及食品安全,但未將食品安全權獨立提出。《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119、122、124條規定了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策略,上述條文間接對食品安全權進行了一般的規定。已失效的《食品衛生法》分為總則、食品的衛生、食品添加劑的衛生、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進行規范。《食品衛生法》是從義務角度對食品安全權進行保護,當中的處罰條例都是針對食品生產者和相應的監督行政部門。而公民若要維護食品安全權則無從談起。
2009年頒布施行《食品安全法》,適應了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其中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同時,《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細化了食品的行政監督管理流程,增強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指引,提高了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使之能更切實地實現公民的食品安全權。但是法律中雖對損害公民食品安全權的行為做了相應規定,但卻未有指明公民在食品安全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規避。
在《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出臺后,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五部門按照各自職權進行規制的局面。以上各部門作為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權的主體,在職權范圍內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制定部門法規,諸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盡管監管部門較多,管理層面較廣,但因為涉及各自職能不一,出現管理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理由。2010年,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使分散在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能得到有機的整合。
從直接立法的角度考量,我國食品安全權的保障都是從公民的相對方,即食品的生產、經銷和監督部門進行規制,而對公民實體權利規定較少。在《侵權責任法》頒行之前,僅能由《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款進行救濟。而《侵權責任法》的施行,在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的同時,也賦予了公民更有力的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因侵害食品安全權的行為,往往也會侵害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和財產權利。《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原則和計算策略,賦予公民要求民事和精神賠償的權利,條款中還明確了由產品質量和環境污染帶來的侵權責任,這都是侵害食品安全權時可能涉及的情況。
在《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兩大法律的支撐下,公民的食品安全權比過去是有更大的保障的。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及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公民作為消費者,在流通流域內也享有食品安全權不受侵害的權利,國家機關有義務依職權保護公民的食品安全權中包含的健康權和知情權。
對于嚴重的食品犯罪行為,《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將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法》中第143條、144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的行為追究刑事處罰。由此可見,我國從公法和私法、刑法和民法對直接或者間接地對食品安全權進行了規制。
盡管在食品安全權的的保障上已經出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其保障體系依然缺乏系統性。已頒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數量較多,但作為單個法律法規本身所能調整的范圍不大,立法條款較為分散。而作為標志法律的《食品安全法》,卻因為其規定的原則性,使執行時難以清晰定義和限制。盡管涉及食品安全權的立法上基本覆蓋食品生產和消費全過程,但因為涉及的監督管理部門較多,因執法主體不同常會出現在定性不同、適用法律不一致、處理結果迥異的現象。
同時,在涉及食品安全權的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數量較多,出現相互之間的一致性不強。由于涉及食品安全權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故在食品安全的規制過程中出現新的理由,各級食品安全監督主體都需要出臺新的條例或者辦法予以解決。由于立法目的和職能難以協調統一,各部門在出臺條例和辦法時,較難協調其他部門的職能和利益,導致出臺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具體規定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四、食品安全權法律保障的前瞻
針對現今涉及食品安全權的立法目前狀況,筆者認為尚需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保護公民食品安全的權利。
第一,在《食品安全法》中,應獨立提出公民享有食品安全的權利,并對食品安全權進行原則性定義,以明確食品安全權的獨立法律地位。
盡管食品安全權與生命權、健康權等存在相交的范疇,但應獨立作為一個法益,在《侵權責任法》第2條對民事權益的列舉中予以明示,這樣有利于調整因食品理由出現的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現象的調整。
第二,在明確食品安全權后,立法部門應該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統領涉及食品安全的各項具體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法》是從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則、綱領及規范體制、監督管理部門等宏觀層面從法律上予以確認,這些原則性的條文需要滲透到所有涉及食品論食品安全權的法律保障安全權的法規中。而由不同主體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權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辦法,需要根據在行政、司法等實踐后予以修改、補充和完善,以使涉及食品安全權的各個規定得以整合,減少立法、執法和司法等領域的沖突。
第三,在危害食品安全權的處罰上,《食品安全法》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內容由罰款、吊銷許可證到追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相關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見諸于《侵權責任法》和《刑法》中,然而上述法律文件對危害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調整的范圍較窄,而在其他法規和部門規章內,多是對危害食品安全權的行為處以罰款和撤銷行政許可的處罰。由此可見,我國對于危害食品安全權的處罰力度是相對不足的,這樣使從事食品生產經銷的主體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出于對利益的理性考量,就會出現鋌而走險的沖動。因此,我國由必要引入信用檔案制度,并加以監督和公布,使涉及食品的主體的行為受到更大的約束,避開危害食品安全權的行為出現。
參考文獻:
[1]張婷婷.中國食品安全規制改革研究.中國物資出版社.2010年版.
[2]寧立標,羅開卷.論食物權的司法保障.法商論壇.2011(3).
法律本科論文參考范文篇2
淺析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的教育路徑
一、何為媒介法律素養
在外延上,法律素養廣于媒介法律素養,法律素養包含媒介法律素養;而在內涵上,法律素養小于媒介法律素養。鑒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媒介法律素養就是指人們對于媒介法律的認識、理解、運用的能力。一個人的媒介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掌握、運用媒介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媒介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媒介法律素養不是人生而固有的,是需要后天的精心培育,即使是文化層次較高的大學生也不例外。
二、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原因分析
眾所周知,現在的大學教育已經不再是“精英教育”了,但大學生依然是文化層次較高的群體。在新媒體時代,大學生作為“數字化生存”的重要群體,他們的媒介行為對媒介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大學生的媒介法律素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的媒介行為。因此,我們有必要重視大學生的媒介法律素養教育。
1.我國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普遍缺失
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共同努力的前提是共識。很顯然,目前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在我國并沒有形成共識。我國的媒介立法遠遠滯后于媒介法律實踐,政府在媒介立法上任重而道遠。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作為新興的事物,在成長初期需要政府的呵護。國外媒介素養教育比較成熟的國家的實踐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政府在倡導推動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方面并沒有什么作為。從傳播學、新聞學、媒介素養教育、媒介法學等學科的教育和研究現狀來看,我國大學根本沒有擔當好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重要主體的角色。
專業組織是一門學科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國現階段,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協會、學會、研究機構等專業組織還沒有建立起來,從而使得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研究、組織、協調、推廣工作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當下媒介產品嚴重泛濫,給大學生的生活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社會,有些媒介組織在謀取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已經逾越媒介法律和社會責任的底線,沒有做好媒介產品的“把關人”。就大學生而言,由于普遍沒有認識到自身媒介行為的癥結之所在,往往忽視或輕視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尚處在“自發”階段,與新媒體時代的內在要求脫節,是需要上述各主體覺醒,并付諸于行動的時候了。
2.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是媒體社會的內在要求
21世紀是信息社會,也是傳播社會、媒體社會。作為信息時代新世界DNA的比特(Bit)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基本要素,“數字化生存”已經成為社會現實,“我們無法否認數字化時代的存在,也無法阻止數字化時代的前進,就像我們無法對抗大自然一樣”。而信息爆炸、信息侵權、數字鴻溝、精神污染、媒介依賴、媒介焦慮、媒介歧視、媒介暴政等媒介綜合癥,則是媒體社會公民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媒體社會,大眾媒介猶如“一枚信息炸彈正在我們之間爆炸,這是一枚形象的榴霰彈,像傾盆大雨向我們襲來,急劇改變著我們每個人內心世界據以感覺和行動的方式”。面對強大的媒介,不僅我們的社會和文化將會改變,我們的生活、工作、外觀和內心都將被重塑。新媒介的龐大功能,讓人欲罷不能,卻又愛恨交集。
其實,新媒介作為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介形態,顯示了科技和文明的進步,其本身無可厚非。至于新媒介為何因人而異呈現出不同的功能,主要還是取決于人們對新媒介的態度以及使用情況,實質上取決于人們媒介法律素養的高低。由于新媒介“交互式”的技術特點,傳統媒介的“主導受眾型”特性已然被新媒介的“受眾主導型”特性所取代,受眾與媒介之間必然形成更多更深層次的互動。在尼葛洛龐帝看來,“互動式多媒體留下的想象空間極為有限。我相信要真正感受和領會‘數字化’對你生活的意義,也同樣需要個人經驗的延伸”。由于大學生群體所處的媒介生態環境以及媒介使用習慣的特殊性,新媒介對大學生有較其他群體更大的影響。猶如其它的科學技術一樣,新媒介也是一柄“雙刃劍”。
在新媒體時代,大學生在充分享受媒介的時候,也會遭受到媒介的侵害。與此同時,大學生利用媒介實施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也影響了自身的健康成長。為了使大學生更好地行使媒介的權利,避免媒介的侵害,預防和減少媒介違法和犯罪行為,營造一個和諧的媒介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更好地學習和工作,提升生活質量,有必要對大學生進行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媒介法律知識,培養自己的媒介法律意識和正確的媒介實踐。
3.媒介法律素養是大學生作為現代公民應有的品格
品格是個人和民族的力量源泉。一個國家民族現代化的進程及其成敗,權力人物固然是關鍵因素,但國民是否具備現代公民的品格也至關重要。馬丁•路德(MartinLuther)曾說過:“一個國家的繁榮,不取決于它的國庫之殷實,不取決于它的城堡之堅固,也不取決于它的公共設施之華麗;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養,即在于人們所受的教育,人們的遠見卓識和品格的高下,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隨著人類進入全球化的傳播時代,媒介法律素養已經成為新媒體時代公民的應有品格。伴隨新媒介成長起來的一代大學生,具有豐富的媒介生活體驗,思想活躍,個性鮮明,應該更容易理解媒介理論的基本知識,更能夠把握媒介文本的編碼規則,從而更深入地解讀媒介文本的符號體系。
然而這些優勢并沒有在大學生的媒介行為中體現出來。大學生并沒有擔當好新媒介主體的引領、表率作用。之所以如此,與大學生普遍缺失媒介法律素養有密切的關系。我國大學生普遍對媒介法律缺乏應有的認識。由于高校對媒介法律教育的重視不夠,以至于有些大學生對媒介法律一無所知,甚至說他們是新媒介環境下的“媒介法盲”也不為過。大學生尚且如此,全社會公民的媒介法律素養可想而知。在這種情形下,媒介法治理念必然難以在全社會推行,媒介法律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也難以發揮。在新媒體時代,任何人都無法避免媒介的影響和制約。如果一個人不具備一定的媒介法律素養,那么即使他身在社會,也是一個不合格的現代公民。
三、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思路
培養大學生對于媒介法律的認識、理解、運用的能力,使大學生認識到維護媒介生態和諧和社會和諧的責任感,從而養成自覺依據媒介法律使用媒介的習慣,充分利用媒介資源完善自我,參與社會發展,成為合格的專業傳媒人才或現代公民,是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基本理念。如何才能把這樣的教育理念付諸實踐呢?從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于媒介教育的格倫沃爾德宣言》到200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媒介素養:教師、學生、家長和媒體專業人士完全手冊》報告內容的邏輯演進鮮明地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媒介素養教育的實施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合力”作用方能完成。毋庸置疑,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也是如此。筆者針對我國新媒介的發展環境、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現狀及大學生特點,并借鑒國內外媒介素養教育的經驗,對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提出以下的基本思路。
1.政府:在立法上和制度上為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提供保障
政府在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是政府的立法功能。中國提出要為言論、大眾傳媒立法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已經整整30多年了。從70年代末人民制定新聞法的訴求,到1983年新聞立法的正式啟動,再到1988年三個新聞法的文稿,但令人遺憾的是,新聞法至今還是沒有出臺。媒介法更是無從談起。中國當下的媒介立法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具體表現為該領域中法律精神的匱乏以及具體的法律制度的缺失[5]196。這種媒介法律氛圍勢必影響大學生的媒介行為,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把制定具有基本法律性質的新聞法或者媒介法擺上議事日程。其次是政府的倡導功能。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在倡導媒介素養教育時,就采取先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賦予媒介素養教育的合法地位,然后再在全社會組織實施的推動措施,受到很好的成效。這種做法值得我國在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中借鑒。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政府可以把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確立為全民教育的終身目標。政府的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會為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大學:夯實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基礎,探索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模式
把學校的關懷延伸到一切新形式的媒介,新媒介和環境的變化是不可分割的;換句話說,雖然新媒介的重大影響還在評估之中,如今的趨勢卻要求,凡是給教育增加現實意義的努力都必須充分考慮新媒介的作用。可見,在新媒體時代,大學在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中承擔著主要的角色。那么,大學如何擔當好這一角色呢?
第一,大學要注重課程設計和教材建設。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是大學里的新興事物,從初步接觸到形成共識肯定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大學可以循序漸進地推行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可先在全校開設選修課,讓感興趣的學生對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有一個初步的認識。在新聞學、傳播學、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等專業開設專業基礎課程,或者專業拓展課程,或者學科平臺課程,這是對與媒介聯系比較密切專業的學生的專業素養的培養。最終,通過政府與大學的共同努力,把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內容納入大學課程體系,使所有的大學生都從這門課程受益,這才是大學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目的之所在。隨著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授課實踐的深入,教材體系也要不斷地完善。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系列教材的綜合培養。目前而言,媒介素養教育、大眾傳播法、媒介倫理等教材基本上已近成熟,但尚沒有現成的媒介法、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方面的教材。這是專業教師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好的教材有助于更好地開展教學,所以,教師一定要在教材的選用和撰寫上下足功夫。
第二,要加強對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研究。教師除了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教學之外,還要對媒介法律素養教育進行理論研究。研究與教學是相互促進的。教師只有更深入地認識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才能更好地實施教學。反之亦然。第三,大學要積極創造大學生參與媒介實踐的平臺。媒介實踐是對大學媒介法律素養課堂教育的補充。除了傳媒類的大學,普通大學校園里的媒介資源是非常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大學生參與媒介實踐的需求。這樣的媒介環境難以對大學生的媒介理念和媒介習慣產生良性的影響。因此,大學要積極與校外媒介組織建立合作關系,盡力給大學生提供媒介實踐平臺,讓大學生真正成為媒介實踐活動的主體。通過媒介實踐,可以使大學生熟識媒介的本質,知曉媒介產品的制作過程,懂得如何合理使用媒介,正確行使媒介權利,勇于承擔媒介的社會責任,做一個合格的專業媒介人或現代公民。
3.專業組織:利用自身優勢推廣媒介法律素養教育
隨著媒介法律素養教育逐步達成社會共識,就會呈現出越來越多的主體積極參與的繁盛景象。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協會、學會、研究機構等專業組織會應時而生,成為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研究和推動的重要力量。專業組織一般由科研機構、院校、傳媒機構、社會自愿者組織等設立,少數組織可能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專業組織具有獨立性、自主性,具有不受行政機制的制約、研究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的優勢。從媒介素養教育的實踐來看,正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間組織和團體的自發行為,掀起了人們對媒介素養教育的廣泛關注和研究的熱潮。專業組織可以通過研討會、講座、年會、網站論壇、科研立項等形式,組織、宣傳、倡導、推廣媒介法律素養教育。專業組織龐大的網絡系統和豐富的社會資源可以確保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有一個開放式的交流渠道,便于國內交流和與國際接軌。專業組織在推廣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上的優勢發揮,不僅可以拓展大學生的視野,而且可以提升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進程。
4.媒介組織:嚴格把關,杜絕媒介產品泛濫
在市場經濟下,絕大多數的媒介生產是一種商業行為,絕大多數的媒介產品是一種商品。媒介組織生存的前提就是贏利。媒介組織的趨利性與媒介法律的要求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沖突。當下的媒介產品可以說是大雜燴,良莠不齊。不論作為受眾,還是作為傳者,大學生在消費媒介產品時應該抱著謹慎的、理性的態度。而現實中,只有很少數的人有意識地控制和管理個人的媒介使用實踐。那么,媒介組織就必須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在充分發揮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作用的同時,盡力防止其對大學生的消極影響。撇開無意義的“保護主義”與“非保護主義”的爭論,媒介組織應該在遵守媒介法律的前提下,在媒介品種設計、訴求(服務)對象、節目時段、內容安排、收視率(點擊率)、市場、控制權以及相關議題設置等環節上都必須遵循媒介自身特有的運作規律,嚴格把關,杜絕媒介產品泛濫。這樣做的好處是,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發現問題及時矯正,保證大學生能享受到越來越多的優質媒介產品和越來越好的媒介生態環境。媒介組織做好媒介產品“把關人”,其本身就是對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最有說服力的宣傳和支持。
5.大學生:自覺提升自己的媒介法律素養
政府、大學、專業組織、媒介組織都是媒介法律素養中不可或缺的主體。它們在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中各盡所能,推動了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發展。但決定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高低卻不是取決于這些外部的因素,而是取決于大學生自身。因為只有內因才能決定事物的根本屬性。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最終目的必須落實到人本身,即大學生自己。在新媒體時代,媒介在大學生成長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媒介法律素養是現代公民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具備媒介法律素養的人才才能夠與時俱進,引領時代潮流,迎接未來的挑戰。大學生必須利用一切可資利用的媒介法律素養教育資源,努力提升自己的媒介法律素養,做一名合格的現代公民。
總之,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的實施不僅需要政府、大學、專業組織、媒介組織、大學生等主體各盡職責,而且需要它們全盤考慮、通力協作,發揮“合力”作用。大學生媒介法律素養教育作為一項系統工程絕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但它作為一件影響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大事,值得全社會持之以恒地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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