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土地管理論文
建設法規土地管理論文
伴隨著市場經濟持續變革以及前進,人口數量增長過快,土地能源是城市前進的主體,會有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建設法規土地管理論文,謝謝你的閱讀。
建設法規土地管理論文篇一
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研究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局限性逐漸顯露出來,諸如土地利用規劃、征地時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以及對耕地的保護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缺陷。針對這些現存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制度、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及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等解決措施。
關鍵詞:土地管理;耕地保護;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700260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努力地建設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體制,但是當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在實施過程中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阻礙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更是制約了當前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設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1我國土地管理法概述
1.1我國土地管理法性質
在我國,土地不僅僅承擔著生產資料的功能,它同時也肩負著農村社會保障的功能,只要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還在持續發揮作用,那么土地管理法的性質就不會那么簡單、單純。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同時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法律,單純用民法觀點,亦即私法觀點,或者是物權法的觀點等來理解認識土地管理法都是不全面不正確的。土地管理法從全世界來看都是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產物,其一,土地管理法要對法人以及公民的土地權利進行界定,其二,政府公法始終會對土地權利行使人行使其相應權利是進行監督管制。在西方國家中,土地立法的特點是私法公法化,然而我國走的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但是殊途同歸,最終的結果依然是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土地管理法。
1.2我國土地管理法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于1986年6月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全面調整土地關系及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該法分別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耕地保護、法律責任、監督檢查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的土地管理逐步進入了依法管理的時代,具有里程碑一樣的重大意義。
然而土地管理法頒布不久,人們就發現其存在歷史局限性。在當時的計劃經濟時代,土地在配置制度下無限期、無補償、無流動的劃撥使用,使得土地喪失了土地應有的資產特性,于是在1988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使我國土地正式走入市場化的道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耕地的亂占濫用現象十分嚴重,大量耕地沒有得以有效利用,于是1998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從立法思想上對土地利用方式及管理方式進行了重大改變,將保護耕地、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納入到我國的基本國策中來。2004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從保護農民基本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強調要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的安置以及補償。此次修改為今后的調整提供了很多指導性原則,可以說是具有綱領性質的文件。
2我國土地管理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修編時間短,再加上存在科學論證不足,導致了其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具體而言,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2.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面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政府可以通過征收、行政規劃以及招標拍賣等方式來配置土地資源,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這些無成本的方式來隨意配置國有土地,亦可以說是通過合法的賣地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來源,擴大政績或者是增加個別政府官員的不正當收入,這樣就容易導致土地資源的大量閑置甚至是破壞性開發利用,并且也容易使得土地資源的利用脫離了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事實上是不利于社會的科學持續發展的。
2.2失地農民利益保護方面
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不利于保護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行土地征用補償僅僅對土地原有的農地生產功能進行補償,然而忽略了對社會保障功能方面的補償,征地補償標準也是按照計劃經濟時代的標準進行補償,并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征地補償的標準以及范圍,而跳過了市場決定機制。事實上,農用土地轉換為非農用地后,其價值上漲的幅度很大,但是失地農民依照現行的征地補償方式是享受不了土地上漲部分收益的。土地管理法中除了存在征地補償不足的問題,還存在著征地程序不合理及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的問題,公共利益概念被無限放大,從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擴大到非公益性質的建設用地,都囊括在公共利益中來。以上種種都表明我國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改善。
2.3耕地保護方面
目前,雖然說由于生態退耕以及農業結構調整等確實影響了對耕地的保護,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耕地保護方面的欠缺也是不可忽視的,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在立法上對耕地保護沒有足夠的重視,如土地管理法中在對非法占地進行處罰時,不僅處罰力度不夠,也未對耕地與其他土地進行區分,但實際上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其價值遠遠高于普通的土地,處罰力度的不足其實反映了對耕地的保護力度不足。其次,在針對保護耕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教育力度也相當欠缺。我國國土面積雖然位居世界第三,但是人均占地面積卻遠在世界平均水準之下,因此對耕地保護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呼吁耕地保護的聲音依然是不夠洪亮,不能使保護耕地的信念深入到每個國人的心里。
3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完善措施
3.1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制度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存在著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法規中將土地來源劃分為兩種方式:無償劃撥以及有償取得。如建設單位用地應當有償取得,而公益用地,如城市基礎設施、軍事用地等則可以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取得。然而現在公益用地與營利用地的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十分不利于土地利用規劃,最終導致了土地資源低效或無效使用、土地腐敗等現象嚴重,因此本文從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出發,建議取消無償劃撥制度,針對某些公益性用地制定相應的財政補助制度。總之,在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需秉承合理科學的原則,重建規劃機制、強化規劃法律意識,注重規劃方法。
3.2完善征地法律制度
在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的時候,應當樹立起保障農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允許農村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中流通以及交易,通過市場來完成土地用途的變更。同時,本文建議取消土地補償最高限額的相關規定,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由供需雙方自愿商討形成一個協議價,若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由相應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標準,同時政府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參考價格以供交易雙方參考。總之,土地的征收應當堅持一種民主參與的原則,對農民的民主參與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實現平等的保護。
3.3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
在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方面,應當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對耕地的保護責任,嚴格處罰違法使用及破壞耕地的行為。在立法上應當提高對耕地違法的行政、民事及刑事違法處罰的力度,同時行政、民事及刑事處罰應當相互結合共同治理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另外,在保障城市化的同時,不僅僅要注意維護現有耕地保有量,還應當注意到耕地質量的維護,不能只單單的實現數量平衡,對新補充耕地的質量也要作相應的要求。總而言之,有效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利益以及對耕地進行有效的保護,這些都是為了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整個社會的持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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