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論文
環境與發展是當今社會的主題,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觀和發展模式,是21世紀全球追求的目標,已成為全球各界人士的共識,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論文篇1
淺議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
摘要:在世界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氣候日益變暖、資源日益耗竭的背景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環境會計核算、審計體系,促使企業處理好發展生產與環境的關系,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目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實現環境資源的損耗與補償的良性循環,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與融合,最終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經濟體系
1制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因素分析
1.1環保經濟政策不配套
我們現在單純地依靠行政手段來搞環保,而行政資源本身的潛力是有限的,因而還需要依靠利益機制去推動。如果我們可以在環境保護中融入經濟政策的因素,就會放大環保的效應,使原來政府保護環境的行為變成企業的自身行為。因此并不能光靠國家的強制手段和環保部門強有力的監管來徹底解決環境問題,還要依靠一系列的經濟調控輔助手段讓企業自覺自愿地治理環境。
2、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一些企業環保意識不強,為了早投產,項目不批就建,不經批準就直接試生產;為了回避、應付環評,環境評估做假;為了減少“三同時”的投入,可以不建、少建、遲建污染治理設施: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處理設施可以少運行、不運行、偷排、暗排。這些企業更多注重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逃避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致使一些環境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極大地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環保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的環保T作起步較遲,現行的環保大法1979年試行,1989年才修改正式實施。期間,盡管不少環保法律陸續出臺,但是面對快速發展的經濟態勢和不斷加重的污染問題,環保法律法規仍然顯得不完善、不適應,具體表現在:有違法行為認定,沒有法律責任約束,面對一些企業的污染行為,明知其環保違法,卻沒有法律文件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因而無法處罰、制止;有處罰條款,但可操作性不強,用法律條文對照污染行為,處罰無法執行;處罰有規定,但罰款數額太低,而且只對事不對人,起不到震攝作用;法律沒有賦予環保執法的硬手段、硬措施,強制措施通過法院執行,程序復雜,處置時間長,短期內不能到位,處罰效果也不好。由于環保法律的不足,造成普遍存在“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2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
2.1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琺規政策體系
環境問題源于環境資源的外部性,政府可通過分散和明確環境資源產權,確立相應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主體,建立有效的使用、補償和責任承擔機制。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問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企業只有獲得了排污的權力才有資格排污,否則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同時排污權還可以進行儲存與轉讓。
實現這種排污權制度后,環境保護就與企業利益聯系起來了,企業會盡量提高環保設施效率,減少排污量,這樣可以將剩余的排污權進行轉讓,從轉讓中獲利。筆者認為:對廢水排放的企業,國家可以根據行業制定行業單位產品生產廢水污水處理費標準,同時規定企業將污水處理費納人產品成本核算。
并且制定對有污染治理設施且處理技術新進、污水治理一直達標排放。無偷排漏排無污染舉報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可以減、免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對于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未能正常運轉、有偷排漏排現象或污染舉報、污染治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核增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的獎罰機制。這種將廢水污水處理費計入產品成本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企業也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而不斷地提升處理廢水的技術來追逐其最高的利潤,對于那些無治理能力的企業必將在商品競爭中被市場淘汰,從而將環境保護與私人經濟主體的利益緊密相連,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去。
2.2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加劇,企業在環保方面的費用支出越來越大,能否充分發揮環境成本的效率,使得一定的環保支出盡可能多地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目前,我國進行環境費用的處理主要采用事后處理,即所謂的末端治理,這種做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起不到對環境成本的預先了解和控制,不能未雨綢繆。因此就應該建立完善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1)完善環境會計法規制度。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有關環境會計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準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人會計要素;建立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綠色GDP核算制度等。
(2)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主要包括環境會計的定義、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環境會計的計量、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的分類、環境成本科目設置、環境成本的計量與記錄、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環境收入確認與記錄、環境資產的管理與計提攤銷等。
(3)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是環境會計信息的反映,既是環境會計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或程序,又是實現環境會計信息決策有用的平臺。環境會計報告可以分為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和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兩個層次。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可以披露企業采用的環境保護政策、環境方針及環境目標;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主要通過環境會計報表進行披露。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有助于企業降低環境風險,進行環境績效考核與評價,彌補環保法規的不足,有助于管理當局做出正確決策。
2.3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審計體系
審計作為一項綜合的經濟監督行為,必須在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環境審計是由審計組織依據環境法規政策和標準,遵循審計準則,系統地、定期地對被審單位的環境活動、環境財務信息和環境管理系統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委托方。我國環境會計發展滯后,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環境會計處理方法,企業也不重視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的核算。目前,我國政府審計體系雖于近年來成立了專門負責環境審計的機構,但審計的內容主要局限于與財政審計相連的環境資金補助的投入和支出方面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審計。尚未延伸到對企業生產有關的環境事項進行審計。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壓力下,本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原則,積極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環境審計體系對于環境保護工作是極有意義的。
結束語
由于目前環保政策、法規、經濟體系制度的不完善,環境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財富被無償使用,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社會組織,如果將企業造成污染的環境資源作為一項成本計入到企業的產品成本中去,做到資源與環境的商品化、價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資源與破壞環境的有償化,那么企業就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而主動地對污染物進行治理,自動地促進清潔生產。
參考文獻
[1]姚志勇.環境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2]李壽德.排污權交易產生的經濟根源及研究動態[J].預測,2003,(5).
[3]原毅軍.環境經濟學[M].北京:機械工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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