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類論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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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類論文投稿篇1
試談促進農業競爭力的公共政策
[摘要]農業競爭力是近年來農業經濟界的一個新話題。農業競爭力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對農業競爭力的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各不相同。本文分析了當前國際上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針對鄭州市農業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提出了提升鄭州市農業競爭力九個方面的公共政策。
[關鍵詞]農業競爭力 公共政策
一、影響農業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及當前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
1.影響農業競爭力的主要因素
農業競爭力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對農業競爭力的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各不相同,并通過農產品生產成本、農產品的實際價格、農產品比較優勢變化、實際質量、市場營銷能力和市場占有份額綜合體現出來。
(1)農產品成本。一般來說,成本與競爭力呈負相關,即成本低,競爭力強;成本高,競爭力弱。而在農業經營中,除生產費用以外,農產品的經營規模、區域布局、生態環境、生產條件、加工條件、政策變化等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間接地決定農產品成本水平。
(2)農產品的實際價格。一般來說,實際價格與競爭力呈負相關。即在質量相差無幾的情況下,實際價格越低,競爭力就越高;實際價格越高,競爭力就越低。而且,要通過降低農產品的實際價格來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其難度相當大。
(3)農產品質量。一般來說,農產品質量與競爭力呈正相關。即質量越好,競爭力越強;質量越差,競爭力越弱。而且,隨著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競爭形態已經從產品的價格競爭轉向質量競爭。農產品質量的高低,既決定了農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又決定了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高低。
(4)營銷能力。一般來說,市場營銷能力如何,既決定了農產品在市場的地位和份額,又直接體現了農業競爭力的大小。積極開展充分的市場調研、恰當的市場細分和市場定位、正確的銷售策略、有效的促銷手段和良好的服務等一系列市場營銷活動,不僅是提高農產品市場占有率的關鍵,也是實現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關鍵。
2.當前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
今后的農業競爭,將日益趨于白熱化。競爭農業,也將成為推動農業發展的基本特征。其總體趨勢為:
(1)從局部性、區域性向全局性、全國性、全球性方向發展。今后,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農產品能否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不僅要比較區域內的產業、產品優勢,還要從全國和全球的產業格局比較中尋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鄭州市必須站在全國和全球的制高點,認真審定本地區的農產品發展對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并采用現代化的營銷觀念拓展農產品貿易。
(2)從傳統的經驗指導向信息引導方向發展。要在競爭對手越多越強的條件下取得勝利,關鍵是要充分掌握國內外農業科技發展和農產品供求變化的最新“情報”——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加強信息網絡的建設,發展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更迅速、更準確地掌握影響農業發展的各方面信息,將是鄭州市必須盡快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3)從低技術水平的開發利用向現代高新技術方向發展。只有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科技,才能在強手如林的競爭中做到以多樣化取勝、以優取勝、以廉取勝。鄭州市必須審時度勢地搶占農業科技的制高點,集中力量組織對農業生物工程技術的攻關,推進產業化、規模化生產,以及滿足市場對農產品優質化、多樣化、無公害、營養保健和廉價方面的需求,作為參與全球化競爭的必要條件。
(4)從產后推銷向產前訂單農業、期貨交易方向發展。以產定銷這種被動營銷方式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和無序性,不適應市場農業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農產品產后市場勢必會被產前的訂單農業和期貨交易所替代。鄭州市必須將訂單農業、期貨交易等貿易方式,作為今后農產品營銷競爭的重要形式。
二、鄭州農業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
鄭州市農業與發達國家農業的差距,既體現在資源稟賦、財政及物化投入、市場建設等“硬指標”上,又反映在諸如人員素質、經營機制、農民組織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軟指標”上。
1.觀念上的差距
鄭州市基本上還是傳統的農業觀念,認為農村的主要功能是經濟功能,忽略了農業的生態功能和社會功能。而發達國家是現代農業觀念,強調在提高經濟功能的同時,著力發揮其生態功能與社會功能的作用。
2.發展階段上的差距
一般說來,農業分為古代農業、近代農業、現代農業等三個階段。目前,鄭州市差不多是三種類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區進入現代農業階段。而發達國家已全面進入現代農業。
3.農產品質量上的差距
以前,鄭州市農業片面追求農產品數量,忽視了質量,造成農產品質量水平總體較低,并已成為制約出口的隱患。而發達國家的質量農業早已走上了正規。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鄭州市的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為4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80%左右;鄭州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30%~40%,而發達國家為60%~80%;鄭州市農業研究與發展經費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為0.2%左右,而發達國家是5%;鄭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發達國家則達60%以上。
5.農業開放程度的差距
鄭州市農業的開放程度與其他行業相比有明顯的差距;而發達國家的農業基本上是與工業、服務業等“一視同仁”的。
三、從農業政策的重點內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鄭州農業競爭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優質農產品主導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的簡稱。我市“三品”的發展要按照“三位一體,整體推進”的思路,加快發展,樹立我市農產品品牌形象。在發展“三品”時要以推進農業增長方式轉變為核心,提高農產品質量水平為主線,保證消費安全為出發點,樹立農產品品牌為基本目標,以標準化生產為主要手段,標志管理為突破口,監督檢查為保障措施,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加快發展綠色食品,因地制宜發展有機食品。
2.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健全農業產業化政策
農業產業化將農業再生產過程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連接整合為一個完整的產業系統,通過區域規模化和專業化的農業資源綜合開發,以科技進步和系列化服務為手段,實現種養加、產供銷、農工貿一體化經營。通過龍頭企業、專業市場、中介組織,把分散的農戶經營與統一的大市場銜接起來;通過按市場需求組織農業生產,興辦加工和運銷企業,把農產品生產同國內外市場需求銜接起來了,提高了生產者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進而把農業納入了市場化軌道,也為農業現代化創造了條件。
3.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農業產品質量為重點,提高農產品品種品質結構,提高農產品的競爭力;二是大力發展畜牧業和園藝業,發展高效農業,提高農業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圍內進行區域結構調整,重組資源要素,提高農業的效率和效益;四是著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長農業的產業鏈條,提高農產品加工業的水平;五是發展二三產業和小城鎮,拓寬農民的就業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六是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湖,構建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格局。
4.構筑多元投入機制,完善農業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經濟效益決定的。而農業投資大多數具有周期長、風險大、比較利益低的特點。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擔一部分農業投資職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資主體加強對農業的投資。根據我市近期的實際情況,加強農業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格執行《農業法》。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對農業投入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明確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護農業方面的責任,調動地方財政支農的積極性;二是提高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占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三是積極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和個人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四是改革農村金融體制,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增加信貸資金對農業的投入;五是擴大農業利用外資的范圍和數量,吸引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
5.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機構,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農業保險要逐步對主要農作物進行全程全季自然災害保險和市場保險,改變小階段如小麥收獲時的防火保險的做法。對農作物和家禽家畜進行市場保險難度大,但這是農民最盼望的保險,也是保護農業、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重要措施,應試行并推廣。還要開設農民最低收入保險,如農民的一年收入達不到一定的數額,保險公司給予適當補貼,保證農民所得,以此來保護農民的基本經濟利益,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公務員之家
6.加強農業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完善農業科技進步政策
在提高我市農業競爭力方面,農業科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從長遠的觀點看問題。入世對我市農業科技發展提出的新要求,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提高我市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需要科技發展做支撐。其次,要提高我市農產品的質量競爭力,更需要科技發展做支撐。再次,保護知識產權,對加強我市農業科研力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建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二是改革農業科技機構和服務體系;三是建立新的農業科技發展運行機制;四是建立強有力的農業科技保障體系。
公共政策類論文投稿篇2
淺析處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現狀的策略
[摘要]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形成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理論體系,解決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問題,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這些這些困境: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關鍵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 困境 問責制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是公共政策正確貫徹執行,達到預期公共政策目標的重要保障。許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學的方案,在執行時偏離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標方向,最終導致政策失敗,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不嚴格,不到位。為此,必須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形成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理論體系,解決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這些這些困境: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一、從政治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點、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環境等等。本部分主要從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點的角度來對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影響進行分析。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作為一種政治行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響。政治文化,是指通過政治社會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認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現代的政治文化為有效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會專制的政治文化,則在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現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識等。
我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封建歷史相當的悠久,雖然我國改革開放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幾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官本位”思想、為民做主思想等傳統政治文化殘余還是不能徹底清除,它的影響有時還是相當的深刻,造成了現代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之一的人民群眾往往沒有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渠道,造成了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冷漠,普遍認為“在其位謀其政”,國家大事是那些當權者的事,于己無關,長期以往,就逐漸地失去了參與政策執行監督地熱情。而民主社會要求社會公眾能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地主人,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既是自己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所以這種封建社會政治文化殘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公眾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綜合、分配和落實的過程中所制定的行為準則”[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對全社會的利益調配,而不是針對個人的利益。正是因為公共政策影響的不是一個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也存在著較強的外部效應。筆者認為人民群眾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是一種群體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如果一個農民通過各種途徑游說政府,希望減輕他的農業稅,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會遵循一種什么樣的準則呢?首先,我們不說這個農民是否具有這種游說的能力,即使有這種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動。奧爾森認為,在一個群體范圍內,集體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這個農民去游說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個農民階層。集體受益的這種性質促使每一個集體成員都想坐享其成,來“搭便車”。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眾可能都很想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因為公共政策與他們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但是理性的個人選擇了不監督,原因很簡單,是因為個人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并不是免費的,即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個人,成本—受益不對稱,他人的“搭便車”心理導致了個人不會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這種情況必然阻礙社會公眾特別是目標群體對公共政策執行的監督。
二、從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狹義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廣義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不僅包含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還包括履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職能的政黨組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輿論以及人民群眾等。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作為公共政策監督體系的一個分系統,與公共政策制定監督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但是在我國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體制、監督體制的影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并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和功能,導致在現實的監督中,出現了“弱監”、“虛監”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地位不高,缺乏監督權力
要監督,就必須由監督權力。公共政策執行監督體現著監督權對執行權的制約。監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主體的地位、權能。但從目前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監督主體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約力度,導致監督乏力。在行政系統內部,行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權的監察機構和審計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受同級政府人事、財政制約。雖然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監察機關對本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但是,由于受同級政府人事、財政等的制約,在實際監督中沒有體現出應有的獨立性。在行政系統外部,行使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權的各級人大實際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實際地位低,突出體現在監督方面的法規不健全,力度不夠;機構不健全,強度不夠;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夠;尚未真正體現人大的監督作用。[2]
(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功能不全,缺乏監督合力
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主體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發揮著監督功能。但是監督功能不全,導致它們沒有有機結合、密切配合,沒有能夠整合監督資源和監督力量,形成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監督實效,體現多元監督的優勢:⑴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是領導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在監督的多元主體中處于核心地位,對廣大黨員同志,尤其是廣大黨員領導干部做到廉潔自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發揮著領導和約束的作用,對公共利益的促進發揮重要的作用。
但是,中國共產黨發揮監督作用的范圍和空間是有限的,它只能通過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來實行監督,并不能對公共政策執行過程進行全面的動態跟蹤監督。⑵立法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公共政策執行的監督在理論上應該是最有效地、最權威的。但實際上,權力機關在行使監督權的時候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主要是監督方式單一,程序不完善,通常僅限于執法檢查、質詢等。”[3]因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機關行又不同于司法機關,它既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也無直接處理案件的權力,這樣就很明顯地削弱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的監督效能,也無法顯示出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權力機關的權威性。⑶司法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共政策執行過程的監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限于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公共政策執行,關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則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監督申訴對象,因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才能提起訴訟。這樣顯然不利于行政訴訟的完善,不利于加強公共政策執行監督。⑷其他各種社會監督。在我國主要包括政協、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媒體等。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他們享有各種形式的監督權力,諸如舉報、信訪、輿論批評等。并且輿論媒體的最大優點是社會影響力大、效果顯著,但是無論怎樣,他們改不了“民間”的性質和定位,沒有“官方”的權威和地位,并且供他們發揮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用的空間也很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效率。
綜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還是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在發揮公共政策執行監督效能過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約,相互之間不能有機的融合,出現“弱監”、“虛監”則是必然表現了。
三、從監督制度—“問責制”建設的缺失方面看我國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困境
“責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4]責任的明確是公共政策執行和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必要前提。沒有責任,就沒有義務,則公共政策執行監督就沒有保障。作為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沒有責任的監督是難以想象的,因為“一個地區或者部門反腐敗是否堅決有效,與這個地區或者部門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態度和責任心有著很大的關系”,“少數領導干部責任觀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問題追究不到個人”。2003年,包括原衛生部長、北京市長在內,全國有近千名官員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罷官免職;2004年4月,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親自聽取監察部關于中石油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云縣迎春燈會特大傷亡事故、吉林市東百商廈特大火災3起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4月底,國務院又先后責成嚴查江蘇“鐵本”案、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書記、安徽阜陽市市長等20多名政府官員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分。這些案件的查處對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這種“問責制”與現行的行政體制和監督體制還是有著不相容的地方。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問責制”實施的社會氛圍還沒有形成,因為科學的“問責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和監督權力,而這則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下,對公共政策項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項目,“問責制”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
(一)“問責制”中權責不清、主體缺位
作為公共政策執行監督的一種方式,在很多情況下,監督主體不知道向誰問責,由誰來承擔這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種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給人的印象比較模糊,很難具體的界定這個“責任”。
“問責制”的主體是誰?結合專家、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問責”的主體應該是人民群眾,人民行使問責權,“問責制”應該是一整套完整的責任體系,不能僅僅局限于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監督關系。因為在這種問責的監督體制中,人民群眾追究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再追究各級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執行權的公務人員的責任,這樣才能形成良性的監督互動。但是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往往是下級因失誤影響了政策執行而被上級要求辭職,并不是因人民群眾的“問責”而辭職,造成了“問責”主體無權問責而缺位的局面。公務員之家
(二)“問責制”定位不清
作為行政責任領域內的一個新術語,“問責”的定位到目前還不清楚。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問責”并不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在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它明確界定。所以,作為監督的一種方式,“問責”還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現實的公共政策執行監督中,“問責”的實際操作還缺乏可行性。
[參考文獻]
[1]陳慶云.公共政策分析[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9.
[2]陳奇星.試論加強和完善行政監督機制[J].社會科學,1999,No11:24.
[3]王戰軍,殷英華.試論構建行政執法監督機制[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0,No9:33.
[4]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