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修改員工手冊的十大建議(6)
十、員工手冊的公示問題
公司常見的公示做法有以下幾種:
1、 將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會議室內,沒有特意去提醒員工注意或者確實提醒了員工,但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甚至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何時公布的;這一做法常見于一些老國企。
2、 將公司的員工手冊,公布在公司的內部網站上,每個員工皆可以通過公司系統進行查詢查看。這一做法常見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國際化的IT公司。
3、 將公司的員工手冊,通過電子郵件系統,向公司的每一名員工送達。這一做法常見于新興的企業,雖然不是IT行業,但是工作習慣依賴于網絡,習慣于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網絡溝通方式。
上面的第一種做法,是一種比較傳統的做法,也是一種風險最大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將這些制度對員工進行過公示。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員工一否認,基本上就是員工手冊無效的結局。
上面的第二種做法以及第三種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目前由于網絡工具的興起,因為其使用確實具有極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異地員工的管理,所以在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些做法本身可以節省人力資源的很多瑣碎性的工作,可以節省人力,節省勞動量,減輕工作壓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與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風險。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過網絡進行的,目前司法實踐考慮到網絡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跡,一旦出現員工否認而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可參考性證據時,一般情況下,也是認定為員工手冊無效的。
法律本身并沒有對公示作出任何解釋。目前司法實踐對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將員工手冊通知到員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員工。所以仲裁訴訟中也曾經出現過被訴公司為了證明公示過員工手冊,由所有在職的員工集體簽名證明這一點。但是由于在職的員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間具有隸屬關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利害關系,因此這樣的證據在實踐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認可。從而也就引申出了結論,即企業如果要證明對員工手冊進行了公示,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對發生爭議的員工進行過明確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