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年終獎對于員工來說是對個人能力的肯定與鼓勵,那年終獎是怎么計算的呢?計算方法有哪些?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有哪些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年終獎所得稅計算三種具體方法:
(一)、年終獎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8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400元,則應納稅額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2000)×5%=2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1175+20=1195(元)
(二)、取得年終獎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計算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這時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只有1400元),2008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20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元。
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2000-14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為2400×5%=120(元)
(三)、是年終獎除以12低于20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2000元也應該納稅。
2018年終獎的計算規定
1、績效管理體系較完善的企業是最容易算出年終獎的,首先,這樣的企業每年年初時會制定企業的經營計劃目標,然后將公司層面的目標進行分解成為對各部門進行考核的,各部門再將各自部門的KPI分解給各個崗位進行考核,這樣年度業績目標就非常明確,然后再轉化成季度或月度考核。每個人最終的年度業績就由KPI和季/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組成,做得再好一點的還可以再多加一個維度的考核——即員工的工作態度。最后,每個人的年終獎金額度就直接與公司的年度經營業績、部門年度工作業績、個人的KPI、季/月度計劃完成及工作態度掛鉤,當然還有設計合適的計算公式和各部分業績所占的權重。
2、績效管理體系不完善的企業,年初基本上沒有制定年度目標計劃,年終發獎金時沒有發放的業績依據,這種情況下可以有采取年度工作總結或職述報告的方式對員工一年來的工作業績進行歸納總結,普通管理人員做年度工作總結,中高層干部則要做述職報告,企業就可以根據他們的業績完成情況發獎金,至于發多少各個企業的情況就不一樣了。
3、對于完全沒有目標計劃或績效管理概念的小企業來說,最好辦法就是設計一張年度考核表,考核的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重點工作業績3個維度。其中每個維度又細分不同的子維度,工作態度包括團隊精神、責任心、主動性、進取心;工作能力包括:基本素質(溝通能力、創新能力、壓力管理、組織協調能力、時間管理能力)、專業技能(勝任崗位所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重點工作業績主要包括年度完成的重點工作項目。把考核維度設計好后,再設計好計算公式及各考核維度的占的權重,這樣就可以計算每個員工的年終獎了
勞動法關于年終獎的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發放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后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于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借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公司是否必須發年終獎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范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法律并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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