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時制法定節假日放假多少天
我國的勞動者的假期包括法定假日、雙休日和年假等,那不定時工作制的有沒有節假日呢?節假日是放假多少天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不定時工時制法定節假日放假多少天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定時工時制法定節假日放假幾天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2、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4、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6、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不定時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三十六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具體是指“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兩種。“不定時工作制”是不以標準工時制度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規定的條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時,企業需支付加班費。
不定時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案例
某物流公司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對公司的發貨員、裝卸工等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我于2014年4月進入該公司做倉庫裝卸工,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因為公司業務繁忙,我基本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有時值班經理一個電話,哪怕是半夜三更我也必須迅速趕到倉庫開始工作。上班一年多來,我的日均工作時間都超過了8小時,甚至法定節假日也得上班,而加班費一分錢也沒有。我要求公司給付被拒絕,公司的理由是該崗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請問,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加班費?
法律解析
從現有國家規定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是沒有加班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不定時工時制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實施的,每日無固定工作時間,適用于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時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一種工作時間安排。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而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這就是說,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無論是工作日加班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費。因此,你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是拿不到加班費的。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勞動者,雖然不享受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法,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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