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如何繳費
農村人都說壓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包括教育、醫療、住房。關于醫療這一塊,不管大病小病都可以用上醫療保險卡。現在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視頻吧。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繳費的形式
1、每年下半年8-10月戶口所在地的村上或者生產隊隊長那里繳納。
2、超過時間了就在12月31日之前在鎮鎮府的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繳納。
3、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限額50元。
4、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100元。
5、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6、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7、中藥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8、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9、藥費報銷范圍: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10、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11、大病補償: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醫保的新規定
一、醫保卡的主要用途
1、醫保最主要的用途就是門診看病付錢。
2、醫保還有其他用處,可以用這些錢在定點藥店買藥(非處方藥物),醫療器械,體溫計和血壓儀等這些輔助檢查設備。
二、醫保卡賬戶里的錢怎么用
大家都知道,職工醫保一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這二者分別怎么使用呢?
個人賬戶可支付以下費用:
1、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2、用于本人購買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承擔個人應付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時由本人支付。
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
2、惡性腫瘤放射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
3、急診搶救后收入住院治療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觀七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醫保報銷范圍
1、醫保卡的報銷是只限于在指定醫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醫療費用。
報銷公式為:(總費用-門檻費-自費-超支費用)*(75+年齡*0.2)%,正常情況下,實際報銷比例在20~60%不等。
自費藥是不予報銷的,乙類藥品報銷80%,床位費有限額,按規定的一些檢查費和診療費也不能報銷。
2、醫保卡的報銷額度是當地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1年內的累計值)。
3、醫保卡里的錢可用于指定藥店買藥和支付門急診費用,但不屬于報銷范疇,因為醫保卡里的錢就是醫保個人賬戶的錢。
4、大病保險報銷
參保人員患大病后,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醫保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
即,報銷金額=自負部分×50%
四、醫保卡報銷比例
人社部今年7月公布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我國要將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
五、醫保卡的新用途
1、可當身份證使用
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社保卡納入依法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范圍。凡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的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部分省市可用于健身
今年下半年,山東、重慶、江蘇等部分省市,職工本人可使用個人賬戶余額,在健身場館開展健身活動。但不得用于購買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現金等。
六、使用醫保卡需注意
1、禁止套現
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違反醫保卡的使用范圍和要求,嚴禁套取現金。
醫療事故的新規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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