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醫療保險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個人醫療保險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很多人以為病假期就是醫療期,其實病假只是醫療期的一部分。醫療保險的規定很清晰地寫明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你介紹的個人醫療保險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個人醫療保險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于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繳。
醫療期工資的規定
一、醫療期的定義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當然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規定及企業管理上說, 醫療期標準主要包括醫療期期限及計算方法、醫療期延長、醫療期待遇三個方面。本文主要討論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情況下的醫療期規定、醫療其待遇/工資問題。
二、醫療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1.醫療期的期限
對于醫療期期限,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醫療期時不同醫療期周期內的病假不能合并計算。
三、醫療期滿的延長
對于醫療期能否延長,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由此可見,員工醫療期超過法定標準后, 企業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還是看勞動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企業態度 法律對此并不強行規定。醫療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也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的的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醫療期的待遇/工資
醫療期待遇/工資主要是指員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何種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對此各地區及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標準,同一地區不同企業規定的方式各有差異。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述兩項的“有關規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確。
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保險的功能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四是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
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五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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