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對于事假有哪些新規定
一年365天,難免會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或是個人有事需要請事假。這個時候我們要了解事假的相關規定才行。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年事假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事假最新規定
事假是職工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目前,國家對于職工請事假及事假期工資待遇問題沒有統一規定,而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
勞動者因本人原因請事假,屬于未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事假工資。事假工資的支付應按照用人單位關于事假的相關規定處理。當然,用人單位不能因職工請事假而違法扣減勞動者事假假期之外的工資。
事假工資計算標準
所謂事假,即員工因為自己的事向單位請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無薪的。
在計算事假該扣多少工資這個問題上,焦點在于日工資標準如何確定。一旦確定了日工資標準,只需要將日工資乘以事假天數即可得到扣除金額。對于日工資標準,現在的單位存在兩種做法:
(一)按照事假當月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即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計薪日,得出日工資金額。這樣做的缺點是,每月的計薪日不一致,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劃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計薪,拿365天減去休息的天數,得出261個計薪日,分到12個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個國定假日不工作,卻計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這樣做的缺點是,當員工在7、8月這樣工作日較多的月份請很多事假,你會發現他的工資是不夠扣的,而在2、10月這樣國定假較多的月份請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國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會有工資。
病假最新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采用最低工資80%給薪的,用人單位還要負擔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與最低的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
關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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