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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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公休假最新規定
一、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如何進行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單位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本案中,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2017年勞動法節假日安排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二、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五、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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