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破產財團信托的作用是什么
你知道管理破產財團信托嗎?管理破產財團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法院或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會議的委托,執行破產管理人所承擔的各項職務的一種信托。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管理破產財團信托的相關法律知識。
管理破產財團信托的作用
破產財產是由破產清算組(管理人)負責管理的。所謂破產清算組,是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被剝奪,其所有的財產構成破產財產,而由法院組織成立的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處分的臨時性機構。
破產財產,在大陸法系中亦稱為破產財團。從形式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其著眼點在于財產的分配程序與去向。這一概念是學理上的解釋,不體現在法律具體規定中,故可稱為學理概念。
管理破產財團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法院或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會議的委托,執行破產管理人所承擔的各項職務的一種信托。在該種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為法院或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受托人為信托(投資)公司,即破產管理人,受益人為破產企業債權人,信托的標的物即信托財產為破產企業的破產財團。破產財團即是破產人的財產。
破產財產,在大陸法系中亦稱為破產財團。從形式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其著眼點在于財產的分配程序與去向。這一概念是學理上的解釋,不體現在法律具體規定中,故可稱為學理概念。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破產企業的剩余財產(破產財團)就移轉于信托公司(即受托人或破產管理人),信托公司對破產財團擁有財產權,由其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托是典型意義的信托類業務。
該種信托的目的很明顯,在于保障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借助于此種信托也可以使債務人清償的數額僅限于破產財團的數額,從而避免破產債務人遭受進一步的割肉清償債務之苦而陷于走投無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托不失為社會的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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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相關問題
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不予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產或注銷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并、分立、變更、破產或注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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