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的方法(2)
三、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1、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注意:
(1)對方的授權委托書應該由我方保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2)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擔保合同
為了防范風險,在與合作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應盡量取得對方提供的擔保。關于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可以用于提供擔保?
依照《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擔保法關于該款有除外規定);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我國法律對某些財產的抵押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
(1)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五、簽訂以后
1、將其復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
2、及時歸檔保管,以免丟失。
3、公司應當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規范管理。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做到以下幾步:
1、要全面分析對方資信、實力;
2、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完善合同文本和相關條款;
3、要簽訂書面合同并加蓋公章并簽字,審查蓋章單位和簽字人的授權范圍;
4、履行過程中要跟蹤審查對方的資信、履約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過程中的相關證據;
5、出現糾紛時要做好訴訟、調解、變更協議等多種準備;
6、經公司管理人員(專業律師)作最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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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三個規范
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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