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
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植物新品種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
案情:
2000年5月1日,由山東省XX市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XX市農科院)自行培育的“XX9號”玉米雜交種被農業部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農科院將“XX9號”玉米雜交種品種權轉讓給了山東省XX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種業),該變更申請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公報》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繳納了品種權維持年費。即XX種業享有“XX9號”玉米雜交種的植物新品種權。XX市農科院于2001年5月2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批準,申請在赤峰市寧城縣繁殖玉米,品種號為“掖單53號”玉米組合,制種田落實在山頭鄉山頭村。并與山頭村村委會主任馬*簽訂了《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
其中“掖單53號”玉米雜交種的生產面積為400畝,并辦理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證號為0387。XX市農科院在山頭村生產(繁殖)的品種名為“掖單53號”玉米雜交種,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利用DNA指紋技術、酯酶同工酶等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三種方法對訴前從制種田中保全的玉米雜交種進行技術鑒定,該品種為“XX9號”玉米雜交種。
雖然鑒定結論中認定被告生產的種子中有46%的籽粒與“XX9號”不一樣,但主要原因為制種過程中母本抽雄不徹底,造成自交結實和接受外來花粉而引起,即種子純度不夠,并非基因變異引起。XX種業提供了該單位的有關成本計算清單,其直接損失為被告生產的400畝種子乘以每畝350公斤,扣除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利潤為431 200元。
XX種業以XX市農科院侵犯植物新品種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
【爭議焦點】
XX市農科院所繁殖的“掖單53號”玉米雜交種是否侵犯XX種業關于“XX9號”玉米雜交種的植物新品種權?
【法院判決】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呼經初字第42號):
1、被告XX市農科院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東省XX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XX9號”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2、被告XX市農科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在《農民日報》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3、被告XX市農科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XX種業經濟損失人民幣431 200元;
4、限令被告XX市農科院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銷毀所生產的侵權品種;
5、駁回原告XX種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是我國第一例進行判決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 在我國現行專利法中,植物新品種本身是不能被授予專利的,但對于培育或生產植物新品種的方法,則可依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授予專利。所謂植物新品種,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2條的規定,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以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否則就構成侵權。本案中XX種業于2001年1月15日通過轉讓的方式從XX市農科院處取得了“XX9號”玉米雜交種的品種權人資格,即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可以排除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轉讓人XX市農科院在內的其他所有主體的使用,這種排他狀態應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不論他人采取何種生產方法,只要其生產的品種經鑒定為“XX9號”,即侵害了XX種業的植物新品種權。XX市農科院未經品種權人XX種業的許可,以生產(繁殖)“掖單53號”玉米雜交種的名義,擅自生產(繁殖)“XX9號”玉米雜交種,所生產的雜交玉米品種經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鑒定為“XX9號”,構成侵權。
鑒定結論表明,送檢樣品中,有54%的籽粒與“XX9號”雜交種沒有差異,可以認定是“XX9號”雜交種,有46%的籽粒與“XX9號”雜交種不一樣(經分析是制種過程中母本抽雄不徹底,造成自交結實和接受外來花粉引起)。
采用的鑒定方法為利用DNA指紋技術,酯酶同工酶等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三種技術鑒定,其中DNA指紋技術采用了多態性能較好的02、F10、M5、N11、H19、F03、G16、D02、I11、M06等10個引物進行DNA指紋分析,共檢測出102個DNA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