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問題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最廣義的定義是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社會活動。同時也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公開 公民環境權利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程度較低,偏重于保密;為公眾提供環境信息的方式和渠道過少;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濟。針對這種現狀,我國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方面應當轉變觀念,從修改和整合現行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入手,建構系統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體系。
一、政府的環墉信息優勢及環墉信息公開的必要性
1.政府的環境信息優勢
作為社會公益的主要維護者,政府掌握著眾多公共資源和公共組織系統,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擁有眾多優勢,主要體現在:(1)政府擁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信息收集手段,其環境信息收集可以通過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制度及各種具體環境領域所規定的報告制度等措施,這些措施為政府獲得環境信息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手段。(2)政府擁有遍及全國和環境各領域的行政機構。這些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能便是對環境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廣泛的信息來源保證了信息收集的準確性和完備性,從而使政府所掌握的環境信息較其他來源的環境信息更具權威。(3)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在大量的信息收集中處于主導地位,而各項法律制度的保障則使政府在信息收集中更容易獲得較深層次的信息,有利于政府與環境相關各種決策的進行。
2.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必要性
政府因其自身所擁有的優勢資源及強勢地位,使其在獲取環境信息方面處于自然的優勢地位,這便導致政府與公眾在環境信息占有上的不平衡狀態。如果政府對其掌握的信息采取壟斷和封閉的態度,公眾則會在信息的獲取上處于被動的局面,從而阻卻了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積極性和廣泛性。同時,公眾信息獲取的不充分使公眾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無法實現與政府的有效溝通與合作,最終將導致公眾參與的機能失效。政府信息的封閉與壟斷使公眾失去了獲取環境信息的正常渠道,使政府與公眾兩者之間產生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導致公眾參與過程中兩者公平機會狀態的減損。基于政府對其掌握信息的壟斷,政府行為也極易處于不公開的狀態,進而因缺乏公眾的認知和監督而出現異化。信息的相互公開,尤其是政府信息的公開,才能形成雙方的互相信任,保障最基本的機會均等。
從憲政角度講,政府的權力來源于公眾,政府運用這些權力獲取的環境信息是一種公共財產,公眾享有平等獲取的權利。政府基于公眾的授權而開展的各項環境保護活動,公眾也應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是“人民主權”原則在國家行政領域的具體體現,它對于節省人們收集信息的成本,促進經濟發展,監督政府行為,確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別是防止政府腐敗將起到積極作用。
3.結語
現在,中國業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貫穿于《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法律文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政府透明度”規則,即政府信息公開原則。這一原則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政府應該按照WTO的規則和要求,及時地向公眾開放政府信息,使信息在更大的范圍內發揮作用,更好地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