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兩者之間是有明顯區別的,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下面詳細介紹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刑事處罰在我國是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行政處罰在我國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實施了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的法律制裁。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聯系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者實施的剝奪其某些權利的強制手段,與私法有明顯的區別,屬于公法的范疇。所以二者存在某些相類似之處:
一是構成二者必須都以違法行為作為前提。
二是均由法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都無權以自己名義對違法者實施處罰。
三是處罰方式都有人身罰和財產罰。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當然,要真正從立法上將二者銜接起來,還需要明確二者的區別:
一是處罰適用的前提不同。刑事處罰是針對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的罪行做出的懲罰。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而做出的懲罰措施。
二是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組織行使。刑事處罰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三是制裁方式不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而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主刑以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比行政處罰嚴厲得多。
四是承受處罰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的承受主體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刑事處罰的承受主體是公民以及法律明文規定的單位。
五是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只有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其他行政處罰”,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范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
(二)行政處罰的理論分類
1.人身自由罰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職權,依法律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情節嚴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內予以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罰。它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人身自由罰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人身自由罰形式,主要是對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作為人身自由罰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執行時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如,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八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70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2.行為罰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由于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暫停生產或經營的行政處罰。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第一,這是一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于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并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違法,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進行整頓,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屬于一種行政命令,不剝奪相對人行使權利的資格,相對人可以在繼續生產或經營的同時進行整頓改進。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2)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暫扣許可證、執照,表現為行政機關暫時或在一定期限內,收繳扣留相對人的證照,限制其權利的行使,與臨時性強制措施很相似,但暫扣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不是強制措施。吊銷許可證、執照的特點,在于繳銷違法相對人的證照,剝奪已獲得的許可權利,終止其繼續從事該證照范圍內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剝奪違法相對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措施,適用于對有經濟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以及以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兩種形式。
(1)罰款。罰款,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讓其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行政處罰形式。其特征是:罰款是增加被處罰人的財產義務或財產負擔,并通過貨幣形式加以實現。罰款數額由行政法規規定,一般規定具體的數額或幅度,行政處罰主體只能在法定幅度內決定處罰數額。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沒收。沒收,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剝奪被處罰人違法獲得的財物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行政處罰形式,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或生產等所獲得的利益。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違禁品等。沒收非法財物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處理。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訓誡罰
訓誡罰亦稱申誡罰、精神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人所作的譴責與告誡,防止其繼續違法的一種處罰措施。訓誡罰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但又應予處罰,未造成具體損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損害被處罰人名譽權為內容的處罰形式,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其他權益,具有對被處罰人譴責和告誡雙重作用。
5.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有權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自行創制行政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規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而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必須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也可依國務院的授權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也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額也必須提請國務院予以規定。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96]13號)第二條第二款對部門規章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罰款”的幅度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此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除依本法的有關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因此,行政處罰的種類、形式、幅度及范圍都由國家有權機關,主要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各依法定職權以相應的規范形式予以設定,其他任何機關無權隨意或私自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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