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2)
◇◆◇◆三方協議的意義◇◆◇◆
◇◆◇◆勞動合同的概念◇◆◇◆
三方協議的意義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高校三方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
一、高校三方協議屬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根本不同
所謂三方協議,是高校畢業生在畢業時與擬就業單位、高校三方就畢業生就業工作簽訂的協議,是為三方就畢業生到擬就業單位工作建立勞動關系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責任。
所以,三方協議實質為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同。首先,勞動合同為兩方主體,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協議主體為三方,即擬用人單位、畢業生(勞動者)和高校。其次,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一般是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三方協議在勞動關系建立前簽訂,三方協議簽訂時畢業生與擬用人單位還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最后,勞動合同內容是對勞資雙方履行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和規范,三方協議是圍繞建立勞動關系這個行為而對各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二、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協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三方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協議當事人就應當遵守,違約時就應當負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應該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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