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才會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那么執行終結意味著什么?什么情況下才會執行終結?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執行終結的特征
1、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
2、執行程序永遠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
4、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二、執行終結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執行程序的啟動大部分由于當事人提出申請。如果申請執行人自行撤銷申請,放棄了要求執行的權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應該尊重申請執行人的選擇,裁定案件的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執行應當有明確的執行依據,當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予以撤銷,執行也就失去了基礎。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有義務就要有承擔義務的主體,當義務承擔主體消亡,而這種義務又沒有繼承主體時,義務便歸于消滅。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一般都是義務的承擔者,當他死亡,其又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沒有義務繼承主體出現,權利人的權利已經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裁定案件終結執行是唯一的選擇。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這類案件的“權利人”就是有權享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人。這種權利與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所享受,而不能轉讓或繼承。因此,這種權利是隨著權利人死亡而滅失的。所以,如果這類案件權利人死亡,應該終結執行程序。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這是終結執行的“情理性”立法規定,但必須滿足幾個要件:
(1)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
(2)執行內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難無力償還、無收入來源又尚失勞動能力。
三個原因必須同時具備。強制執行不是將被執行人逼上絕路,所以這種情況下處于人道主義考慮,只能終結執行。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參考立法精神而決定是否終結執行。
相關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