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釋義
你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什么嗎?安全生產法在第十七條作了解釋。下面就讓學習啦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釋義】
一、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地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必須在生產經營設施、設備、人員素質、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藝技術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了規定。例如,本法第二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該配備專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機構進行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出了規定。例如,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的儲存設施;(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否則不得從事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所制定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設計、施工、作業、制造、檢測等技術事項所作的一系列統一規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管理性規范,是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具體保證。它貫穿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對于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起著重要的作用,上浮我國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標準,生產設備、工具的安全標準,生產工藝的安全標準、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等。按照標準化法關于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屬于必須強制性標準。據初步統計,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有近千項,代碼是GB,如《爆破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安全帽》等;行業有近三千項,代碼有AQ、MT、HG、SH、NB、YB、YS 等,如《地質勘探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等。為此本法重申,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達到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為了進一步強調安全生產條件對于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本條又從禁止性的角度,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生產條件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如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會難生產經營留下嚴重隱患。因此明確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從根本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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