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解析
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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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獲得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勞動時間內的最低工資數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四條 青島市勞動行政部門對全市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級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勞動者的最低工資由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發放的物價補償性質的津(補)貼三部分組成。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費,高溫、低溫、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艱苦崗位津貼,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駐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的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元;駐各縣級市、城陽區的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0元。
學徒、熟練、見習、試用期間的人員,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青島市人民政府參照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本市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對最低工資標準適當進行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勞動者。
第九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按月確定,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各種單位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互相轉換。
第十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其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按小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第十二條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等按照規定的休假,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單位,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并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用人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并對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并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欠付一個月以內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20%的賠償金;
(二)欠付一至三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50%的賠償金;
(三)欠付三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100%的賠償金。
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對用人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進行處罰時,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 )]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由來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中國內地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頒布實施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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